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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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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标准简称最高法、高法院,亦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1954年9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1956年4月至6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和山西太原开庭,审判45名侵华日军战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审理西藏地区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后于1965年撤销并改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设立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开庭,审判该案主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1]。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2]。至此,全国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和内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审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国际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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