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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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兩國或多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其目標之一是消除貿易壁壘,允許產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這裡所指的貿易壁壘可能是關稅,也可能是繁雜的規則等等。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簡稱FTA。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准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有時,它也用來形容一國國內,一個或多個消除了關稅和貿易配額、並且對經濟的行政干預較小的區域。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自由貿易協定 [1]
外文名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稱 FTA
內 容 取消絕大部分貨物關稅和非關稅
基本簡介
自由貿易區(英文:Free Trade Area,簡稱FTA)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准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有時,它也用來形容一國國內,一個或多個消除了關稅和貿易配額、並且對經濟的行政干預較小的區域。
截至2014年1月22日,已經有15個地方自貿區獲得國務院批覆,進入到多部委聯合調研的階段。
2014年1月24日,商務部國際經貿關係司負責人表示除上海以外,國務院尚未批覆設立任何其他自由貿易園(港)區。
廣義的自由貿易區:中日韓自由貿易區(中國、日本、韓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簡稱NAFTA,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美洲自由貿易區(簡稱FTAA,包括美洲34國)、中歐自由貿易區(簡稱CEFTA,包括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東盟自由貿易區(簡稱AFTA,包括東盟十國)、歐盟與墨西哥自由貿易區、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等。[14]
狹義的自由貿易區:如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德國漢堡自由貿易區、美國紐約1號對外貿易區等。
自由貿易協定(英文: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是為了繞開WTO多邊協議的困難,同時也為了另外開闢途徑推動貿易自由化,各國逐漸從實踐中探索而出。是獨立關稅主體之間以自願結合方式,就貿易自由化及其相關問題達成的協定。在WTO文件中,FTA與優惠貿易協定(PTA)、關稅同盟協定(CUA)一道,都納入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的範圍。就現實而論,因為很多FTA在協議內容上達成的可能也並不是完全自由貿易,因此FTA、RTA在概念上有混用傾向。有時FTA、RTA也指基於一定貿易協定的自由貿易區或准自由貿易區。
依據自由貿易協定,來自協議夥伴國的貨物可以獲得進口稅和關稅減免優惠.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自由貿易協定都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列時,自由貿易協定還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
國內的稅務與費用,如增值稅、消費稅,都不受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
只有原產於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的貨物,才有資格從自由貿易協定中受益。
現實問題
就現實而論,因為很多FTA在協議內容上達成的可能也並不是完全自由貿易,因此FTA、RTA在概念上有混用傾向。有時FTA、RTA也指基於一定貿易協定的自由貿易區或准自由貿易區。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