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势和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2]。
(二)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拟订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承担依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按规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
(四)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我省分支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本运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业。
(五)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参与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银企对接工作,负责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规划,指导省内各类金融功能区的建设,拟订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重组工作。
(七)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与服务创新,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的能力。
(八)拟订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按照分工参与风险投资、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作。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推进全省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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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构成图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中央当前金融工作15字方针 将激活中国经济一盘棋 ,新浪网,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