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房区
历史
平房区最初是在1952年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的《紧急(徙置区)规例》(Emergency (Resettlement Areas) Regulations)获准在有关土地根据认可图则盖搭搭建物供合规格居民居住,市政局在居民缴付指定费用后,发出俗称“白咭”的居住许可证,批准他们在该等土地上盖搭搭建物,但居民并不拥有其搭建物之下的土地业权,而居民需要每季缴交俗称“地税”的居住许可证费用。
介绍
1958年制订《徙置条例》(Resettlement Ordinance)其中一个项目取代《紧急(徙置区)规例》,《徙置条例》后来在1973年由《房屋条例》(Housing Ordinance)废除,新条例赋予房委会权力管理这些平房区和执行居住许可证的租约条件。随著社会及公共房屋的发展,平房区逐步清拆,在1997年的《施政报告》香港政府承诺在2001年年底前清拆馀下的5个平房区[1]。
影片
参考文献
- ↑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清拆平房区的拨款申请 (PDF). legco.gov.hk. [2009-12-28] (Chinese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