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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目錄

名詞解釋

預付卡又稱單用途預付卡,是指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判斷一張預付卡是不是單用途預付卡,可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發卡主體,必須是法人企業發行;二是使用範圍,僅限於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及成員單位、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預付卡。

預付卡的當事人

單用途預付卡共涉及五個當事人:發卡人、售卡人、實際銷售人、購卡人、持卡人。

發卡人,就是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企業;

售卡人,是指發卡人或與發卡人同一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實際銷售人,即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企業。實際銷售人可能是發卡人或發卡人同一集團(或同一特許經營)的企業;

購卡人,即購買單用途預付卡的人;

持卡人,就是持有使用單用途預付卡的人。

其他說明:售卡人和發卡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售卡人必須和發卡人有「親戚」關係,比如父子、兄弟姐妹、拜把子兄弟(不是親人勝似親人)。購卡人和持卡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管理預付卡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等文件精神:

人民銀行,要嚴格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規定,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完善業務管理規章,維護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管。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

商務部,負責行業標準制定,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發卡售卡行為是否符合規定、預收資金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防範資金風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單用途卡業務的重大突發性事件,並及時上報商務部。

工商部門,負責打擊預付卡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開展相關消費提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稅務部門,負責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息諮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商務部與人民銀行管理預付卡的分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定,預付卡按發卡人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屬於多用途預付卡,受人民銀行監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使用的屬單用途預付卡,受商務部監管。

預付卡的分類和區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定,預付卡按發卡人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屬於多用途預付卡,受人民銀行監管,預付卡資金通過具有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結算;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使用的屬單用途預付卡,受商務部監管,預付卡資金是自行結算,不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

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分別應當將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30%、40%存入一個特定的商業銀行賬戶中,與該商業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由其作為存管銀行按照協議監督存管資金的調用以及負責向備案機關匯報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其中,品牌發卡企業是指使用同一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發卡企業法人聯合體中的法人企業;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

單用途預付卡資金存管制度的目的,是從預收資金餘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發卡企業兌付、履行合同的擔保。一方面,防止部分發卡企業通過廣泛發卡預收資金,然後在預收資金對應的商品、服務尚未兌付完畢時就停止兌付甚至逃避兌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將資金存管比例與預收資金餘額掛鈎,不論進行資金存入或申請提取都需要對業務兌付情況予以核實,也是落實資金管理制度中對於專款專用的規定要求。

單用途預付卡面值的限額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規定,單張不記名卡限額1000元,單張記名卡限額5000元,單張卡充值後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