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零擔貨物
圖片來自迅必宜春物流公司

零擔貨物, 是指一張貨物運單(一批)託運的貨物重量或容積不夠裝一車的貨物, 當一批貨物的重量或容積不滿一輛貨車時,可與其他幾批甚至上百批貨物共用一輛貨車裝運。

零擔貨物的特點是運量零星、批數較多、到站分散、品種繁多、性質複雜、包裝條件不一、作業複雜的貨物。[1]

目錄

定義

中國鐵路規定:按零擔託運的貨物,一件體積不得小於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過300件。鐵路合作組織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中規定,一批貨物的重量小於5000公斤,按其體積又不需要單獨一輛貨車運送的貨物,即為零擔貨物。簡單來說,零擔貨物就是指貨物的重量和體積不需要一個整車運輸的貨物。大部分零擔貨物為工程機械、電子電器、生物醫藥、鮮活產品、煙草飲食、紡織品等高附加值產品,也是鐵路俗稱的「白貨」。

分類

在零擔貨物運輸中,根據零擔貨物的性質將其分為普通零擔貨物、笨重零擔貨物和危險零擔貨物三種。

(1)普通零擔貨物, 指普通成件包裝, 無危險型或危險性極小的, 並容易和其他貨物拼裝, 件重、體積、 長度均不足整車裝運。 (2)笨重零擔貨物,指一件貨物重量超過 1噸,體積大於 2立方米或長度在 5米以上,其性質適宜用敞車裝運和吊裝吊卸的貨物。 (3)危險零擔貨物,指在運輸過程中,具有易燃爆炸、腐蝕、毒害和放射性等特性,並能按零擔辦理的危險貨物。[2]

就運輸方式而言,零擔貨物運輸又可分為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三種方式。 其中公路運輸以其靈活、 便捷等特點, 成為零擔貨物的主要運輸方式; 而路途較遠, 不便以公路形式運輸的貨物選擇鐵路零擔運輸形式; 其餘價值較高、易破損的貨物則常以航空運輸形式運輸。

特點

零擔貨物的特點是運量較少、批數較多、到站分散、品種繁多、包裝條件不一、作業複雜。

(1)從數量和批次上來說,零擔貨物數量較小但批次較多,同一批貨物大不能裝滿一整車,每列車都裝有數批次的貨物;

(2)從到站上來說,同一整車貨物有不同的到站;

(3)從品種上來說,零擔貨物擁有大量的品種,貨物的大小、形狀、重量、品質各不相同;

(4)從包裝條件上來說,零擔貨物由於品種過多,不同類型貨物對於包裝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5)從作業上來說,零擔貨物運輸以往是用棚車裝載運輸,中間作業涉及裝卸、加固、搬運等過程,作業比較複雜。

零擔貨物的這些特點使得零擔貨物運輸十分不方便,並因其市場小、利潤低、工作量大、作業環節多、安全性差而逐漸被鐵路貨運放棄。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人們生活的方式逐漸轉變,社會對於快捷貨物運輸的需求越來越大,零擔貨物運輸市場規模急劇擴張。

零擔貨運方式

快件零擔貨運是指從貨物受理的當天15時起算,300公里運距內,24小時以內運達;1000公里運距內,48小時以內運達;2000公里運距內,72小時以內運達。特快專運是批應託運人要求即托即運,在約定時間內運達。零擔貨運經營方式可採用定線、定點、定班運輸形式或定線、定點、不定班運輸形式。經營方式經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

託運人辦理零擔貨物託運需填寫「道路貨物運單(丙類)」(以下簡稱運單),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辦理,如有特殊運輸要求,經承托雙方同意,在運單中註明特約事項。凡屬法令禁限運貨物,受理時應查驗有效證明;零擔危險貨物,不准與普通貨物混裝。

運輸法律法規

針對零擔貨運的需求,交通部1987年《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頒布,規定實行全民、集體、個體(聯戶)運輸業多家經營。同時對零擔班線的開闢、停開及變更規定了各級交通部門的審批權限。1986年全國第三次汽車零擔貨物運輸工作會議後,汽車零擔貨物運輸又有了新的進展。到1987年底,全國共有汽車零擔運輸班線3400多條,其中跨省的1200多條。各地運輸企業在改善服務質量、提高經營水平方面有很多創新。如河北省石家莊地區汽車運輸總公司零擔站,利用承包的形式,積極開展上門取貨送貨的服務項目;浙江、江蘇等省的部分零擔貨運場站開展城市至鄉村零擔貨物快件運輸業務,受到用戶歡迎。根據業務發展需要,1987年交通部先後制定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零擔貨運站站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貨運站收費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統計指標和計算方法》等管理辦法和規定。19%年交通部頒布了《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和規定的實施,對零擔運輸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二月。但是,當公路零擔貨物運輸發展到一定階段,以上法規的規定已不能滿足進一步發展的需求,阻礙了公路零擔貨物運輸的發展,因此,2005年,交通部頒布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廢止了《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而法規對公路零擔快運的單件重量、運達時限、是否使用廂式車、運達方式以及相應的責任義務等沒有明確規定,不利於行業部門的管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