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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束彈藥公約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集束彈藥公約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目錄

名詞解釋

在遭受過集束彈藥攻擊的國家已有數千名平民傷亡,而《集束彈藥公約》正是為了應對集束彈藥造成的苦難。2008年5月,107個國家締結了禁止此類武器國際條約。由挪威率先發起,其目標是到2008年底之前締結一項關於集束彈藥的條約。約文現已最終定稿,於2008年12月3日開放簽署。作為國際人道法家族中的一個重要新成員,《集束彈藥公約》鞏固了適用於所有國家的基本習慣國際人道法規則。這些規則要求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須區分平民與戰鬥員;僅對軍事目標展開直接攻擊;並始終注意不傷及平民及民用物體。

什麼是集束彈藥?

集束彈藥是指散射或釋放每顆重量在20公斤以下的,根據設計可在撞擊之時或之後引爆的爆炸性子彈藥(小的、非制導的爆炸物或小炸彈)的彈藥。根據不同的模式,集束彈藥散射或釋放的子彈藥的數量少則幾十,多則可超過600個。

根據公約條款,如果每一彈藥所含爆炸性子彈藥在十顆以下,同時具備每一爆炸性子彈藥的重量在四公斤以上,能夠測到和鎖定單一目標並裝配有電子自毀裝置和自行失效裝置之特點,則不被視為集束彈藥。本公約並不禁止和限制使用這些彈藥,不過其使用受到國際人道法一般規定的調整。

為何禁止集束彈藥?

近幾十年,集束彈藥已演進為一個人道問題。它們已在武裝衝突中給平民造成了慘重的傷亡,並且在戰後還繼續上演着這樣的悲劇。

在武裝衝突期間——使用集束彈藥旨在於戰鬥中造成破壞性影響;它們會大面積散布爆炸性子彈藥以摧毀流動或多重軍事目標。如在人口密集區針對軍事目標使用集束彈藥通常會造成大量平民傷亡。由於子彈藥通常都是非制導的,風力和其他因素都可能使它們遠遠落在目標區域以外。

在武裝衝突結束後——很大一部分已經散射或釋放的子彈藥未能按意想方式引爆,致使這些致命的爆炸性彈藥沾染了大面積區域。這些裝置已經造成了數千平民傷亡。它們的存在威脅着農牧業和其他基本的活動。它還阻礙了諸如公路、鐵路和電廠等基礎設施的重建和發展。兒童因為對子彈藥的形狀和顏色好奇,總是想撿起它們。而這樣做的後果不堪設想——死亡、重傷或肢體殘疾。

公約的基本義務

該公約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決不使用、發展、生產、獲取、儲存、保留或轉讓集束彈藥。一般而言,協助、鼓勵或誘使任何人從事本公約禁止締約國從事的任何活動也是被禁止的。

除了上述禁止性規定外,還要求擁有或受集束彈藥影響的締約國在特定領域採取行動:銷毀庫存、清除遺留集束彈藥並援助受害者。

銷毀庫存時間表——要求各締約國在公約對其生效後8年內,銷毀在其管轄和控制下的所有庫存集束彈藥。限期可延長4年,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再延期4年。締約國可為清理培訓和開發銷毀技術保留有限數量的集束彈藥和爆炸性子彈藥。

清理框架——各締約國還須在公約對其生效之日起10年內,清理其領土上的未爆炸子彈藥。如果某一締約國無法完成此工作,它可要求5年的延展期。

關於援助受害者的強有力規定——公約包含了援助受害者的完善規定。各締約國對於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地區的集束彈藥受害者提供醫療、康復、心理援助,並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和經濟生活。此外,各締約國還必須評估這些地區的國內需要和發展計劃,並調動資源滿足他們的需求。這是首次將有關援助受害者的具體規定納入一項國際人道法條約中。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那些因集束彈藥傷亡的人被界定為「集束彈藥受害人」;這一術語也包括遭受社會經濟和其他後果影響的家庭和社區。這一寬泛的定義反映了那些關註銷毀武器的人群正在達成的共識。

促進實施和確保遵守的措施

公約包含了多種促進公約實施和確保其規定得到遵守的機制。其中一些機制可能會促使國內立法和行政法規的通過。

考慮到透明性,要求各締約國每年一次就下列事項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例如:銷毀的集束彈藥的類型和數量;集束彈藥沾染區的面積和位置;清理方案的現況;為進行降低風險教育和警告平民而採取的措施;為受害人提供援助的方案現況;以及為防止和制止違反本公約的行為而採取的國內措施。關於這些問題的報告也全面評述了公約的實施狀況。

另外,應定期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公約的實施效果。對於審查實施進程、討論最優實踐以及解決實施和遵守問題而言,此會議是一個重要的契機。

如果對某一締約國的遵約情況有所擔憂,可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澄清請求。如有必要,可將該問題提交締約國會議,締約國會議可採用適當程序或特定機制澄清情況並起草決議。如果兩個或更多締約國發生爭議,那麼,他們應通過談判或其選擇的其他和平手段,例如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提交國際法院審理,盡力解決爭端。

最後,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實施公約,包括採用刑事制裁,防止和制止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人或者在受其管轄或控制領域內從事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為此,須通過國內立法並對調整武裝衝突的法規加以修正。

與非締約國的關係

本公約並不禁止與在聯合行動期間可能使用集束彈藥的非本公約締約國開展「軍事合作與行動」。締約國可繼續與使用該武器的非締約國在規劃、培訓、後勤和作戰行動方面開展合作。只要締約國自身不使用集束彈藥或直接參與儲存、轉讓或生產集束彈藥等其他被禁止的活動,則不必然構成對本公約的違反。締約國無論如何應勸說非本公約締約國不使用集束彈藥。

公約有哪些實際影響?

如果本公約得到廣泛遵守和全面實施,它可通過加強集束彈藥沾染區的清理工作而直接造福受影響的社區。這樣將能夠挽救生命並重新利用農田,開始生產活動。公約還可通過提供更多類型的支持,包括醫療和康復活動使集束彈藥受害者獲益。更重要的是,公約將通過確保銷毀上億集束彈藥使更多的人不再遭受同樣的痛苦。

一國如欲簽署並批准本條約應怎樣做?

從2008年12月3日起公約將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簽署,直至其生效。公約將自收到第30份批准書後6個月生效。在批准期間,已簽署本公約的國家需避免採取任何將有損公約目標和目的的行動。

希望受本公約約束的國家須通過向公約保存人——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批准書或加入書來表達其意願,之後6個月,公約對該國具有約束力;而對於前30個批准國,公約在生效後對其具有約束力。

公約何時生效

公約已於2008 年12 月3 日開放簽署並於2010 年8 月1 日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