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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1]

目錄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

值勤秩序。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對於軍隊保持高度的集中統一,維護正常的內部秩序,保證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擔負着特殊的職責,責任重大。如果他們正常履行職責的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將導致部隊指揮失控,內部秩序混亂,難以完成作戰、戰備、訓練及其他各項任務。因此,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履行職責的活動必須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如《內務條令[2]》第195條規定了警衛人員要「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同時在第199條還明文規定「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導致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將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必須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隊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如正在哨位上執勤的哨兵,指揮部隊作戰、訓練、施工等活動的軍人等。如果軍人沒有在履行指揮或者值班、值勤職責,僅是在正常進行個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為本罪的侵害對象。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或者私關禁閉、非法拘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上述人員傷亡的後果。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指揮、值班、值勤人員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打擊報復、揭發隱私等非暴力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因其不足以對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造成強制性的阻礙,則不屬於本罪的威脅方法。行為人對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包括強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停止或者放棄執行職務、變更執行職務的內容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軍人,包括現役軍人、文職人員、武裝警察官兵和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軍事任務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行為人阻礙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出於嫉妒,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隊指揮、值班、值勤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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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分局查辦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1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