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市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配合国家和省调查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承担小煤矿的整顿关闭职责;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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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介绍 ,中公教育,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