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中文名: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外文名: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MC)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由國家全資投資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機構。[1]
目錄
概念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AMC)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共有兩類:從事「優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和「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前者外延較廣,涵蓋諸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部或資產管理方面的子公司,主要面向個人、企業和機構等,提供的服務主要有賬戶分立、合夥投資、單位信託等;後者是專門處置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產生背景
國際背景
美國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經發生過一場影響很大的銀行業危機。當時,美國約有1600多家銀行、1300家儲蓄和貸款機構陷入了困境。為了化解危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蓄信貸保險公司竭盡全力進行了援助,美國政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設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對儲貸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RTC在1989—1994年經營的五年多時間,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被公認為是世界上處置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成功典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正是自RTC開始,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了各國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通行做法。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全球銀行業不良資產呈現加速趨勢,繼美國之後,北歐四國瑞典、挪威、芬蘭和丹麥也先後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其銀行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重組。隨後中、東歐經濟轉軌國家(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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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成立的工業發展局)和拉美國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國等也相繼採取銀行不良資產重組的策略以穩定其金融體系。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東亞以及東南亞諸國也開始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例如,日本的「橋」 銀行,韓國的資產管理局(KAMCO)、泰國的金融機構重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亞的銀行處置機構(IBRA)和馬來西亞的資產管理公司 (Danaharta)]對銀行業的不良資產進行重組。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質是指由國家出面專門設立的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使命的金融機構,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徵,以及較為寬泛業務範圍的功能特徵。
國內背景
1992年爆發了英鎊危機,然後是1994年12月爆發的墨西哥金融危機;最為嚴重的是1997-1998年東亞金融危機。此次金融危機頗具戲劇性:當1997年泰國政府動用外匯儲備保衛泰銖的艱難戰役失敗而不得不讓其貶值的時候,許多人甚至在地圖上找不到這個偏僻小國的位置,但是,風起於青萍之末,幾乎所有的經濟學家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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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到,一場規模浩大的金融危機爆發了。金融危機如颶風一般席捲東南亞各國,然後順勢北上,在1998年波及剛剛加入OECD的韓國。這場金融危機的波及範圍甚至到了南非和俄國。接着金融危機的颶風跨越大西洋,又襲擊了阿根廷。
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滄海橫流,似乎唯獨中國經濟屹然不動。確實,中國的穩定極大地遏制了金融風暴的蔓延,為亞洲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的復甦創造了契機,中國的貢獻或者叫犧牲贏得了各國政府以及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高度評價。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CHAMC)、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GWAMCC)、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COAMC),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
我國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為同時達到以下三個目的。一是改善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提高其國內外資信。同時深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對不良貸款剝離後的銀行實行嚴格的考核,不允許不良貸款率繼續增加,從而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成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二是運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通過建立資產回收責任制和專業化經營,實現不良貸款價值回收最大化。三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支持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產生背景
1、產生的國際背景
(1)經濟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機
20 世紀以來,各生產要素逐步跨越國界,在全球範圍內不斷自由流動,各國、各地區持續融合成一個難以分割的整體;以IT為中心的高新技術迅猛發展,不僅衝破了國界,而且縮小了各國和各地的距離,使世界經濟越來越融為整體。但是,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推動全球生產力大力發展、加速世界經濟增長、為少數發展中國家追趕發達國家提供了難得歷史機遇的同時,亦加劇了國際競爭,增加了國際風險。進入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頻繁爆發:先是在1992年爆發了英鎊危機。
(2)危機根源:銀行巨額不良資產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經濟學界對金融危機進行了多角度研究。這些研究發現,爆發金融危機的國家在危機爆發前有一些共同點:銀行不良資產金額巨大。發生危機的國家宏觀和微觀經濟層面均比較脆弱,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機國家經濟從兩方面承受壓力,首先是外部壓力,巨額短期外債,尤其是用於彌補經常項目赤字時,將使得經濟靠持續的短期資本流入難以維繫。不管由於何種原因使得資本流入減緩或逆轉,經濟和本幣都會異常脆弱;其次是內部壓力,銀行監管的薄弱,導致了銀行尤其是資本不充足的銀行過度發放風險貸款。當風險損失發生時,銀行缺乏資本以發放新貸款,有時甚至破產。借款方不能償還貸款時,銀行部門的不良貸款(NPL)就引發了銀行危機。
(3)解決銀行危機:AMC產生的直接原因
為了化解銀行危機,各國政府、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採取了各種措施,以解決銀行體系的巨額不良資產,避免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20 世紀80年代末,美國儲蓄貸款機構破產,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政府成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TC)以解決儲蓄貸款機構的不良資產,從此專門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出現。進入90年代以來,全球銀行業不良資產呈現加速趨勢,繼美國之後,北歐四國瑞典、挪威、芬蘭和丹麥也先後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對其銀行不良資產進行大規模的重組。隨後中、東歐經濟轉軌國家(如波蘭成立的工業發展局)和拉美國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國等也相繼採取銀行不良資產重組的策略以穩定其金融體系。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質是指由國家出面專門設立的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使命的暫時性金融機構,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徵,以及較為寬泛業務範圍的功能特徵。
2、我國AMC的產生
中國的貢獻或曰犧牲贏得了各國政府以及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高度評價。然而,作為中國金融業根基的國有銀行業,存在着大量不良貸款,人行的一項統計表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總額大約為22898億元,約占整個貸款25.37%。巨額的不良資產,對銀行自身的穩健與安全將產生直接損害。為了化解由此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國家於1999年相繼設立了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CHAMC)、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GWAMC)、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COAMC)。
定義
2000年11月1日,我國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二條對該類型公司做出明確定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第三條規定了其經營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由來、現狀和發展方向
一、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由來 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各國政府普遍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給予了極大關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是籌措、融通和配置社會資金的主渠道之一,長期以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銀行法》出台之前,國有銀行是以專業銀行模式運作的,信貸業務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經濟過熱的影響,以及處於經濟轉軌過程中,在控制貸款質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內部機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產生了一定規模的不良貸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銀行從未提取過呆賬準備金,沒有核銷過呆壞帳損失。這樣,不良貸款不斷累積,金融風險逐漸孕育,成為經濟運行中一個重大隱患,如果久拖不決,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定,影響我國下一步發展和改革進程。 鑑於上述情況,在認真分析國內金融問題和汲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國政府審時度勢,決定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處置從商業銀行收購的不良貸款,並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先行試點。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國有銀行輕裝上陣,促進國有企業扭虧脫困和改制發展,以及實現國有經濟的戰略重組都具有重要意義。
1999年,東方、信達、華融、長城四大AMC在國務院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相繼成立,並規定存續期為10年,分別負責收購、管理、處置相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所剝離的不良資產。成立之初,除信達的人員較為整齊之外,其餘三家均臨時從對應的國有銀行抽調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定位、性質、和運作模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用於清理銀行不良資產的金融中介機構。由於銀行自行清理不良資產會遇到法規限制、專業技術知識不足、管理能力不夠和信息來源不充分等困難,需要成立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擁有一定行政權力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專門清理不良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銀行出現危機時由政府設立的,並且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審慎地收購資產,有效地管理資產和處置不良資產,向銀行系統注入資金等以挽救金融行業,重建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通過運用有效的資產管理及資產變現戰略,儘可能從破產倒閉銀行的不良資產中多收回價值;在儘量減少動用政府資金的前提下,使金融行業能夠實現資本重整,減輕銀行重組對社會整體的震盪以及負面影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部門: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涉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範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模式: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於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範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准,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划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因此,不良資產的收購採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配置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
2、市場化運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體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併經營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範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範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諮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3、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的悖論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尤其面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牽涉的利益相關者的利害關係時,在化解金融風險、關注社會穩定及國有資產儘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標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協調多方的利益共同點。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時處理多元利益體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束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運營中自身市場化機制的展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在綜合協調社會資源方面起主導的獨立中介機構作用,並以自身市場化的運營方式儘可能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幫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起步設立、過程監管與延續方向上提供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背景下應有的制度安排,國家對這一創新機構的組織形式與經營權限給予了相當寬鬆的發展空間。從這一角度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在實際運營中必須積極把握如何將業務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將企業的發展模式與持續經營能力共同考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運營模式與經營風格,才能真正在市場化的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自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實際運作中法律制度環境的不完善,諸如相關事項的法人獨立處置權力的規定、股權轉讓與資本合作方式、資產處置中的評估、稅收優惠等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加強實施細則的制訂,有關對外資開放合作的具體舉措也應該有明確的細則可循。從根本上說,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化運營創造一種相對寬鬆的環境,並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確保企業真正置身於有效的市場競爭氛圍中。顯然,這兩者存有一定悖論。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狀況和發展方向 2004年初,國家明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處置目標責任制,允許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商業化收購和接受委託代理處置不良資產業務,走市場化、商業化的路子。2004年4月,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委託代理業務、投資業務等三項新業務市場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資產管理公司從事商業化業務有了政策依據。2004年9月,華融公司率先獲准開辦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接受委託代理處置不良資產、對部分不良資產追加投資等三項業務。商業化業務正在全面鋪開。
(一)加快處置:「冰棍效應」的客觀要求和拋物線規律的可能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暫定為十年,但由於不良資產存在「冰棍效應」,即不良資產隨着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加速貶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1999年成立,僅有五年時間,而國家又明確了2006年前必須處置完畢債權資產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就必須在近三年內加快處置。 從資產處置規律看,現金流的回收數量將隨着時間的推移,呈現出一條拋物線的形狀。也就是說,在開始處置的前幾年,隨着業務人員經驗的增加,現金流回收的數量將逐漸上升;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容易處置和處置價值較高的資產將逐漸減少,資產處置的難度將逐漸加大;當現金流回收的數量上升到最高點之後,拋物線將掉頭向下,並呈現出急劇減少的特徵。
(二)發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徑選擇 從實踐來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僅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機構設立、不良資產收購等工作,資產處置進度也比公司方案設計時考慮的進度要快,並且由於加快處置的要求,面臨着一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未來怎樣發展的問題。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存在三種看法:
1、清算註銷 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儘快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因而業務運作的重點應是採取各種有效手段迅速變現,優先使用拍賣、折扣變現、打包出售等手段,爭取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資產處置任務,然後清算註銷。
2、長期存在 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保全資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為目標,因而業務運作的戰略選擇應該是商業銀行資產保全功能的專業化延伸,對公司存續期不應有硬性規定,經營計劃管理上不應有年度現金流的設置,避免行為短期化。
3、區別對待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要逐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因而業務戰略的選擇上不應該簡單行事,應該是在對不良資產進行科學分析分類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性質的資產,分別採取相應的止損戰略和提升戰略。 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看均有一定道理,並有相應的理論、實踐和政策依據,而第三種觀點是對前兩種觀點的綜合。本文認為,將不良債權儘快處置變現,的確是從根本上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在戰略上不失為一種正確選擇。但由於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加上銀行不良資產的剝離採取了一些特殊的方式,使得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在質上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採取簡單處置變現措施,難以達到最大限度回收資產價值的目標。當然,如果只考慮避免即期資產損失,只採取當前不發生損失的保全和正常清收措施,實質上是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當成銀行來辦,不僅有悖於宏觀決策的初衷,可能最終損失會更大。由此看來,第三種選擇是一種更加積極而且現實可行的選擇。 綜合考慮國內外經濟和金融形勢、市場狀況,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的資源優勢、政策手段和長遠發展需要,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與發展的核心業務定位是:以資產處置為主線,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以最大限度回收資金、提升資產價值、減少損失為根本目標,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債務重組、資產管理為重點,不斷培育市場和聚集人才,確立資產重組和資產管理的市場專家地位,逐步發展成為以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為主業、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 2006年底是財政部規定的完成政策性債權處置業務的最後時限,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將是不尋常的一年。如何在時限將至之前成功轉型可以說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關鍵。據了解,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在積極的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如此轉型是否切實可行,有待研究和探討。 (一)、商業化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的轉型模式存在隱憂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規模收購不良資產必須考慮「十一五」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改變經濟增長方式是中國經濟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的選擇。當前控制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貿易摩擦、人民幣升值令人擔憂;內需也一直沒有快速增長。在這樣的宏觀經濟條件下,資產管理公司利用自有資本金大規模的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需要慎重;更不能讓「冰棍效應」蔓延,否則國家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政策就失去初衷。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東方、信達、華融、長城。
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
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領取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第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支付令的,應當依法受理。債務人提出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擔保。
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第七條
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第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
第十條
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設立在各地的辦事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儘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覆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准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 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百度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我國發展狀況
我國現存的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收購任務,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準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已經接近尾聲,正在等財政部的最終批覆。從2005年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第一次商業化收購業務開始,2007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都已將開始純商業化資產運作。
(收購政策性不良資產的特點是不良資產本金不打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人民銀行再貸款和向商業銀行發債准商業化運作;准商業化收購的特點是不良資產的本金可以打折,採用公開競標方式,資金來源於政策性的相同;純商業化不良資產的收購的特點是採取公開競標方式,資金來源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和向商業銀行的借款。)
2010年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關鍵年,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年限是10年,2010年到期,改革方案已經報到國務院,正在等待批覆。國新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無疑對市場有會有巨大影響。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將更偏重政策性國有資產的有關處置,而原有的4家資產管理公司將更趨向商業化運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也呼之欲出。
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在職研究生
開設學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開設學院:統計學院
所屬學科:金融學
課程名稱: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
課程背景
伴隨着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創新,利用多市場、多品種、多策略的綜合投資和管理將成為未來資產管理、財富管理、風險管理、結構化產品設計的重要發展模式,尤其是運用量化投資技術和程序交易進行套利策略設計、投資方案實施、風險分析、市場預測等。為適應政府、各類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期貨業、信託業等)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對資產管理和投資分析人才迅速增長的需求,提高從事資產管理、金融市場投資、財富管理和養老金策劃、社會保障等領域在職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尤其是運用量化投資方法進行資產管理,對外經貿大學特開設金融學專業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在職研究生課程,旨在培養複合型專業化人才
學員收穫
資產管理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創新的重要領域,許多金融機構紛紛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而資產管理不僅需要對於各類型資產的了解、應用,更重要的是基於經濟金融的生態環境的變化進行綜合的、動態的資產管理。學員通過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的專業學習,不僅可以掌握運用金融產品及投資理論進行資產管理的方法和技術,而且可以通過不同金融市場的實務操作、案例分析、專題講座了解現代資產管理的應用,掌握運用量化技術進行投資、融資、資產負債管理、財富管理的手段,為從事資產管理領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準備。
課程設置
按照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根據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的具體情況實施課堂教學。
學位課程:
微觀經濟學 宏觀經濟學 財政學國際經濟學
貨幣銀行學 社會主義經濟理論
資產管理模塊:
投資組合與基金管理 固定收益與信託產品投資
保險規劃與財稅規劃 衍生產品與另類投資
量化投資模塊:
金融工程與量化投資 技術分析與高頻交易
金融統計與計量 統計套利與程序交易
金融市場、財務策劃模塊:
金融市場實務理財規劃實務
金融風險管理 財務報表分析
申請經濟學碩士學位及方法
1、申請學位按照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部學位辦公室關於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規定辦理。所交學費不包括進入論文階段後的費用。
2、報名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的人員,可在報名時提出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
3、國家統一組織的英語和經濟學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統計學院協助學員到研究生部辦理手續,費用按規定由學員交納。
4、我院將為學員安排教師進行學位論文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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