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
中文名稱: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 單位數量: 5058處(截至2019年10月16日)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國家文物局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中國國務院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國家文物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申報原則為:價值優先,突出強調文物在中華文明中的標誌性地位和全國性意義;突出重點,以完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體系結構、填補空白為主;確保質量,堅持真實性和完整性原則。截至2019年10月16日,國務院已公布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數為5058處。[1]
目錄
發布批次
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處。
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處。
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處。
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處。
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處。
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處。
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4處。
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9年10月16日公布,共76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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