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照明学会
重庆照明学会于1983年4月成立。是由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照明事业的单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1];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团。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发扬民主、倡导创新、开展学术探讨、促进协作交流、推进照明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本学会也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会员们的积极性,发挥技术优势和创造性能力,为加快本地区照明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我国西部大开发贡献力量。
目录
重 庆 照 明 学 会 章 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重庆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Q.IE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照明事业的单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2]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本学会也是中国照明学会(CIES)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照明学会的协作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发扬民主,倡导创新,开展学术探讨、促进协作交流、推动照明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当好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发挥技术优势和创造性能力,为加快本地区照明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我国西部经济建设和照明科技发展贡献力量。
本学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邮编:4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素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照明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观念;
(二)积极开展本地区照明技术领域各专业的学术交流,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三)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照明技术和经验,协助政府推进绿色照明计划,推动节能、环保、健康、安全等国家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实施;
(四)加强技术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专业学术活动,加强与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及其他各省区之间的照明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制定的研究,协助政府有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所属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评审、调查论证、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七)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学术书刊及科普读物(含音像制品),网上发布照明技术信息,开展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八)积极开展对照明行业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举办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会、新发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新材料新产品的展览展示会;
(九)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提高培训工作,举办为本学会会员科技性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向有关方面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照明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照明事业,且在重庆市照明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二)承认本学会章程,参加本学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团体会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或通知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受着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权等保护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并办理完清与学会有关的一切手续。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学会提示或通知的期限仍不作出反应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个人和被注销登记的团体,其会籍自然撤销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 ↑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