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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是一個專用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目錄

名詞解釋

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敏感商品的進口或出口進行數量或金額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調整國際收支和保護國內工農業生產,是非關稅壁壘措施之一。

配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意義上說,配額是對有限資源的一種管理和分配,是對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當某地旅遊或者移民需求過旺時,採取配額制度可以緩解這種壓力;當某種產品供不應求時,實行配額制可以調節不平衡;等等。

狹義的配額是指在國際貿易範疇內的定義,即一國(地區)為了保護本國產業不因進口產品過量而受損害,或者為了防止本國(地區)產品過度出口而主動或者被動地控制產品進出口數量或者價值。配額可分為進口配額和出口配額兩大類。

配額的方式多種多樣,有人統計全球實施的配額有2500餘種。根據不同的標準,配額有絕對配額與相對配額,關稅配額與非關稅配額,主動配額與被動配額等多種分類。

配額制度保護國內產業是以限制國際貿易為代價的,因此長期遭到貿易自由主義倡導者的堅決反對。從1947年關貿總協定開始,GATT/WTO各締約方/成員為了減少和消除配額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輪談判或者每一個新的國家(地區)締結或加入時,相關國家(地區)幾乎都被要求大幅減少或取消配額。

什麼是進口配額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進口配額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稱進口限額制。是一國政府對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進口的某些商品從數量或金額上所制定的限額。在規定的期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則不准進口,或者要徵收較高的進口關稅。它是資本主義國家實行進口數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進口配額的分類

進口配額按限制的嚴格程度可分為絕對配額(Absolute Quota)和關稅配額(Tariff Quota):

前者是指某些商品進口數量或金額達到進口額度後,便不准繼續進口的配額管理;後者是指在某些商品進口數量或金額達到規定的額度後,繼續進口便需提高關稅的配額管理;

關稅配額不絕對限制商品的進口總量,而是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定數量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稅、減稅或免稅的待遇,對超過此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徵收較高的關稅或附加稅和罰款。

進口配額的內容

進口配額還可以按照實施方式不同,分為全球配額(Global Quota)、國別配額(Country Quota)和進口商配額(Importer Quota)三種形式。

採取「全球配額」,它適用於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主管當局按進口商申請先後或按過去某一時期的進口實績,批給一定的額度,直至總配額發放完畢為止;

採取「國別配額」,這是在總配額中按國別和地區分配配額。不同國家和地區如超過所規定的配額,就不准進口。關稅配額是指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時期內,對規定的關稅配額以外的進口商品,則徵收較高的關稅、附加稅和罰款。

優惠性配額與非優惠性配額。前者是指,在進口配額內的商品享受優惠關稅,超過進口配額的商品徵收原來的最惠國待遇稅;後者是指,在進口配額內的商品徵收原來的進口稅,超過進口配額的商品,徵收懲罰性關稅。

什麼是出口配額

出口配額又稱自願出口限制是進口國的政府或一個工業同出口國的政府或相競爭的工業安排的、對後者所出口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的數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這個定義,自願出口限制是對所有限制出口的雙方協議措施的通稱。但是,嚴格說來,自願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國單方面採取和執行的行動,稱它為「自願」,是指出口國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權利。實行自願出口限制通常是由於進口國施加了壓力;

因此,人們可以認為出口限制屬於「自願」性質,那只是由於出口國可能覺得這種限制比進口國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貿易壁壘較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特別是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出口公司可能發現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它們有利,那時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願」的。

出口配額的分類

出口配額可以分為「自動」出口配額(被動配額)和主動配額。

其中「自動」出口配額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家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一般為3年)某些商品對該國出口的限制額。

在限制的配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限制額即不准出口。從實質上講這是不得不實行的被動配額,故在「自動」兩字上加上引號。

出口配額的內容

「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壓力和要求下,「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某些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數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限額即禁止出口。如在美日汽車戰中,美國採取這種方法迫使日本自動限制對美國出口汽車的數量。

目前,發達國家主要是通過「自限協定」來限制其它國家的商品出口。「自限協定」的條款和內容主要包括:

規定在協定有效期內第一年度的出口額和其它各年度的增長率,即配額水平。

「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分類。

協調各種自限商品限額相互融通使用的權限。

保護條款,即進口國有權通過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種造成「市場混亂」的商品進口。

主動配額是指出口國家或地區根據境內外市場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況而對部分出口商品實行的配額出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