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界令
遷界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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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界令,又名遷海令,是清朝政府為打壓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明鄭王朝,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接濟的命令。該命令要求山東至廣東沿海居民遷入內地,並以修築工事、派駐兵員等手段監督之。政令首次頒布於順治十八年(1661年),重申於康熙元年(1662年),再頒於康熙三年(1664年)。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部分展界,而康熙十七年(1678年)再次要求遷界。
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軍平定台灣後則頒布命令要求百姓遷回,期間二十餘年使東南沿海地區百姓多次遷移,雖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清帝國沿海人民和主要位處台灣的明鄭政權的物資人員溝通,但也造成清朝控制下的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人民流離、生計困頓。
目錄
遷界令的提出
反清勢力
1644年,李自成所率領的農民起義軍攻陷北京,吳三桂所率領的山海關明軍陷入一面抗清、一面又要抵擋李自成攻勢的兩線作戰,吳三桂決定引清兵入關在一片石戰役擊潰李自成的大順軍,然而大清王朝的攝政王多爾袞也順便迎順治皇帝進入北京,而大清也迅速占領中國大部分地區。這一系列軍事活動並沒有完全消滅敵對清廷的軍事勢力,以鄭成功為代表的漢民族武裝力量打着「南明」的旗號繼續在東南沿海從事反清復明運動和敵對軍事活動。由於清朝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推行剃髮易服的政策,製造了揚州十日、嘉定三屠等血腥事件,引起了漢民族間針對滿清的民憤,助長了反清運動[1]。
順治十六年(1659年),鄭成功帶領十七萬大軍自水路而來與浙東一帶進行反清的張煌言匯合,進軍江南,所到之處守將皆逃潰,順長江連克京口、瓜洲,合圍時稱江寧的明朝舊都,後因清軍偷襲成功,退守廈門。鄭成功在民眾支持下,占領了金門、廈門、銅山、南澳等沿海地帶作為根據地,滋擾當地清朝統治。
從禁海到遷界
在順治十三年(1656年),為了切斷當地民眾對明鄭勢力的支持,清朝政府下令頒布禁海令,勒令禁止沿海居民出海,要求海岸設置防衛工事,阻攔明鄭勢力或者海盜等敵對清朝勢力的登陸[2]。順治十七年(1660年),即鄭成功進軍南京後一年,清廷聽從福建總督李率泰疏言,將臨近廈門的同安排頭、海澄的沿海地區民眾遷移進內陸地區,有學者認為這是清政府對於遷界令的小規模試驗。也有學者認為,後金時期滿州政府在遼東沿海的沿海居民內遷的政策為遷界令的實施提供了經驗。
多次遷界
清政府頒布至少三次遷界令,分別於順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三年(1664年)、十八年(1679年)。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採納黃梧的建議,以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逼近明鄭「賊巢」而不時受到侵犯、百姓不得安寧的理由,將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居民內遷三十里,並將房屋焚棄,不准百姓復界,並且再次申明「片板不許下海」。
時任兵部尚書蘇納海與侍郎宜理布受清廷命令遷往四省沿海進行遷移範圍的劃定。順治十八年,順治帝駕崩,隔年改元康熙元年(1662年),清廷重申遷界令[3],下令科爾坤、介山巡視海疆,「期三日盡夷其地, 空其人民」。
康熙三年(1664年),清政府以「民未盡空為慮」為由再次頒布遷界令[4]。雖然在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進行展界擴邊,然而在康熙十八年(1679年),康熙皇帝以為鄭氏勢力之所以能夠占據廈門等福建沿海地帶是因為當地百姓的支援,因而在鄭氏占領廈門之時,因循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界限,再次頒布遷界的命令;於是,千餘裏海岸線的沿海居民再度遷移流離。
遷界範圍
依照清政府的規定沿海省份皆行海禁,不得有片帆入海;但至於遷界,沿海七省中只在山東至廣東地區沿海三十里到五十里內施行,而不涉及遼東。遷界影響的程度,以最靠近台灣的福建最先受到影響且受影響最深;受影響程度其次為廣東、浙江,而山東影響較小。浙江省內則以寧波、溫州、台州影響較大,對舟山影響極為嚴重;廣東省內,則以距離明鄭勢力最近的惠州、潮州影響深重,廣州後也被列入遷界令範圍內,距離明鄭勢力最遠的雷州、欽州、廉州、高州等地少有影響。
在劃定遷界內的百姓需要遷移到內陸地區,其遷移劃界的邊緣設有界碑,如浦東有立碑劃界上書「居民過限者死」。然而具體的界限範圍,在不同省份和地域,根據其社會人文、自然地理,又有所差異。
在福建、廣東等地區,宗族勢力及其與官府之親疏程度也影響到了劃界的範圍。一些和清政府合作的大族得以「托處邊界」,不需要進行內遷,而宗室勢力較小者則不能免予內遷、因而失所。在宗族勢力興旺的地區,遷界的範圍以「華表」,及宗族的牌坊為界,而不遵守里數,而宗族勢力弱者常有因遷移死傷或沒落者。
浙江遷界令執行最嚴格的溫州、台州等地遷界之時沿山川地形,未完全按照沿海距離劃定,當地沿着界限建設三丈高的木製城牆,並配以防兵在木城內三到五里把守:台州府太平縣縣誌記載當地之木城河即因當年沿着遷界修築木製城牆而得名,是為台州界限的一段;在太平縣南部則延梅嶺山與曠望山等山脈,以山勢為遷移界限。
遷界不僅影響到海岸一帶,部分不在遷移範圍內的鹽場等設施等亦遭到軍士的侵占,如海寧的許村鹽場。也有地方直到康熙年間才被劃入遷界。康熙二年,山東總督祖澤溥上奏請求將其下轄寧海州之黃島等二十島及蓬萊縣之海豐島居民遷入內地,受到批准。
遷界令的執行
遷移焚毀界外物資
遷界一經劃定,則要求居民限期三日遷出入內地,為防止民眾返回,還要求焚毀田地居所;康熙初年下達命令時,政令傳達急迫且嚴厲,遠者未來得及知曉,則已經有騎兵入駐,督促遷移;一時之間,千餘里的海岸線上,無論窮富男女老少都被迫遷入內地,丟棄財物,倉皇遷移,路途死傷慘重;其居室被火焚燒,福建長樂因遷界廢棄地帶火焚兩個月不止。根據《廣東新語》記載: (康熙元年,即1662年)二月,突有內遷人民之政令,然滿洲科爾坤、介山等兩大人,親行政令,令沿海之人民向內地遷徙五十里,以斷絕接濟台灣之患。而後麾兵折界,下令三日內盡夷其地,空其軍民,棄貲攜累,倉卒奔逃,野處露棲。死亡載道者,以數十萬計。[5]
開蒲崗村的林氏,在嘉慶年間生活的族人在族譜中記敘了遷界令在當時對居民的困苦: 初遷,愚民不識何故。肯去者,一去,離妻丟子,各人手足之親;不肯去者,押遷之官,遂行「逆旨」誅戮,甚至亡家滅族,每每出之無辜,有移無歸,死於不得其所者,不知如許。
沿海與明鄭進行貿易者,乃至於藏匿與明鄭貿易者,皆以通賊叛逆罪論處,沿海地帶有因之被捕殺者。界限以外的沿海地帶,鹽場、田地均被廢棄,在部分地區軍事哨所被拆除整並:從浙江福建交界的分水關到定海縣龍山所,沿海築台設兵守衛,如遇通海河川則沿兩岸設立衛所。海上的軍用船隻亦不能保留:《長樂福清復界圖記》指負責遷界的騎兵射焚水軍之戰艦數千艘而後曰「無資寇用」。
官員連帶責任
負責管理涉及遷界地方的官員對其下轄居民開界的行為負有連帶責任。州縣官員如果被發現有居民遷移海島或者進行貿易,若知情則革職,不知情則永不敘用,其下屬官員都降級調用。統管兵馬者管理不嚴格,均需降級留任。抓獲出界民眾者則可以依照其抓獲數量升職,上級官員可以抓獲下級轄地的民眾處罰下級而升遷,鄰地官員可以抓獲非自身籍貫民眾而升遷。
對民眾的安撫
遷移後,居民按照規定應當被安插到內地村落,並且得到田地,免除一部分稅負和勞役,例如福建沿海籍貫的民眾可以免除部分稅負傜役,而各地免徵稅物等不盡相同,然而由於地方官員的怠政等原因,民眾往往不能得到應有的減免或者妥當安置。
對明鄭所占地的處理
福建省東山島長期受到明鄭控制。遷界令頒布當年,即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軍重兵壓境,駐守島上的明鄭將領蔡祿、郭義叛投清朝,要挾守衛東山島的將領張進降清,張進以炸彈自爆。蔡祿、郭義叛二人自知事情敗露,遂受到清軍指示,對島上居民進行「遷界」,擄掠萬餘名青年男女之後一同投降清朝。康熙三年(1664年)清軍首次占領東山島後,再次遷界,焚毀百姓家園,強制遷移民眾,造成大量死亡,甚至有官兵劫掠百姓。
展界(復界)與開海
遷界令過程中,沿海居民以界外為內地進行「展界」,甚至於直接和明鄭勢力交易等行為禁而不止。康熙五年,即有福建官員上奏要求展界。福建在地官員姚啓聖上奏陳情,請求復界,即言明沿海漁產乃沿海居民生計之所需。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復界。康熙十三年,范承謨向清廷呈《條陳閩省利害疏》 ,提出允許漁民捕魚的要求。
而康熙十七年(1678年)再次要求遷界,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軍平定台灣後才再次宣布「展界」,安排順治年間被遷界令強遷的沿海居民復歸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將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席柱差往福建、廣東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諭曰:「遷移百姓事關緊要,當查明原產給還原主,爾等會同總督巡撫安插,務使兵民得所。
遷界令的影響
對明鄭影響
遷界令雖然意圖割斷明鄭政權的與清朝佔據的中國大陸的交通,但是明鄭所佔據之台灣地理位置顯要,海外交通來往不絕,加之台灣大量未開拓土地,使得明鄭仍然可以以軍屯田自給自足,以貿易往來獲得收入。
沿海居民移民台灣
在遷界令以前,荷蘭殖民者的招徠、台灣的自然地理優勢等原因已經吸引了許多中國大陸居民移民台灣。而遷界令所造成的百姓流離、禁海令所造成的生計斷絕,再加之天災等,使得大量沿海居民處於生計不得不移民台灣,或投奔明鄭。沈雲所著的《台灣鄭氏始末》記載道:「(順治十八年),黃安、顏望忠等率師繼進,授安為右虎衛,招沿海居民不願內徙者數十萬人東渡,以實台地」。
海盜與沿海百姓流離
清朝朝廷雖於康熙八年(1669年)當時本土上復界,但張氏認為由明鄭勢力反清力量而起的海盜問題突顯出因遷界令離鄉的居民重新回鄉居住仍然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復界後數年的康熙十五年(1676年),海盜攻陷在相當於現時香港九龍的彭蒲圍(具體位置已不可考),除已經外出的極少數村民倖存以外,圍內林氏村民無一生還。因而,氏族能在海盜騷擾下依然能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便是安穩的因素。例如,作為彭蒲圍後裔的竹園林氏較迅速恢復了其在九龍的勢力,甚至因土地不敷居住,分支了部分竹園族人至蒲崗村土地。嘉慶年間生活的林氏族人在族譜中記敘了清朝初年遷界令在香港的影響。
生計影響
遷界令嚴重打擊了當時香港其中兩項經濟活動——煮鹽業及種香業。一方面,新遷來的移民來港不熟悉煮鹽和多轉投漁獵、農耕和打石等行業。熟練人手缺乏導致鹽業無復昔日的興盛面貌。[6]。例如,九龍的官富場一方面因為復界後遷來的居民不熟練煮鹽,鹽場無法恢復昔日的規模。另一方面,本來仰賴香港鹽產的地區也改為從其他鹽場輸入食鹽。自此,香港鹽業一蹶不振。復界以來,只有零星的鹽場還在出產供本地醃製鹹魚,沒有再見到大規模的出口。[7] 在清初時,石塘咀一帶荒蕪的山坡由於能生產可作建築材料之用的花崗岩(麻石),所以吸引了一批以打石為業的惠州客家人到來開採。[8]
另一方面,康熙八年的朝廷允許沿海居民復界,也標識著新的開始。同年錦田進士鄧文蔚獲封地設墟;鄧氏遂將原來位於元朗河口西岸的大橋墩墟,遷到西邊圍與南邊圍之間的地方,今稱元朗舊墟。存於大樹下天后廟內刻於咸豐六年(1856年)的「重修天后古廟碑」中亦清楚紀錄:「清康熙八年大橋墩市場改遷元朗」。
氏族文化斷代
香港衙前圍村吳姓族譜中因遷界而四代祖先無從稽考,直至雍正二年(1724年)在衙前圍村才定居下來。福建省東山島上有大量氏族因之沒落,村莊荒廢,如東山島上薛、俞、倪、葛等姓氏大族在被清朝占領後,都已經不復存在。東山島島民在明朝屬於軍民一體,既有戶籍,也有軍籍,但到了清朝即便是清朝已經占領台灣後,清朝政府長期不允許東山島居民設立戶籍,直至康熙五十年,島民借清室尊崇關帝,方才共尊關氏為姓氏,清廷因而重新審議而批准島民的入籍。
文藝作品
軼事
提出遷海的黃梧降清後曾向滿清政府提議破壞鄭家祖墳,引起鄭家對他的仇恨。三藩之亂爆發後,鄭經一度率軍反攻中國大陸。康熙十四年(永曆二十九年,1675年)十月,漳州投降鄭經,鄭經即派人挖開黃梧的棺材,車裂並梟首黃梧的屍體。
參考文獻
- ↑ 潘楠;張金林. 清初遷海令對東南社會發展的消極影響. 蘭台世界. 2015, (7月上旬): 156-157. doi:10.16565/j.cnki.1006-7744.2015.19.031.
- ↑ 葉錦花. 宗族勢力與清初遷界線的畫定——— 以福建漳泉地區為中心. 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 (1).
- ↑ 連心豪. 施琅與清初開海設關通洋 (PDF).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2000, (1).
- ↑ 王, 躍生. 制度與人口:以中國歷史和現實為基礎的分析 下卷.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 9787999012092.
- ↑ 屈大均. 廣東新語·卷二 地語·遷海. 維基文庫. [2019-04-12].
- ↑ 爾東. 周海燕, 編. 《香港歷史之謎》. 香港: 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7年4月: 頁79. ISBN 978-962-973-634-7.
- ↑ 葉德平. 【港文化港故事】鹽場盛轉衰 見證港歷史. 文匯報. 2016-12-12 [2018-11-25].
- ↑ 分區簡史及地方名字由來-區內地方名字的由來
- ↑ 世間有青天 忠烈見心碑-麥偉鑄的《青天心碑》香港中樂團官方網頁
- ↑ 《樂旅中國VIII》 香港中樂團官方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