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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Morality)衡量個人行為的觀念標準,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在英語中,道德(Morality)是用來區分意圖的正當與不正當,並決定行動的行為因子。道德可以是源自於特定哲學宗教文化的行為準則中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標準或原則,也可以源於一個人所相信的普遍價值。道德是一種「非正式公共機制」,非正式即指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其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則。

一些研究認為,對道德情操的注重,存在於所有的人類社會當中,道德情操是普世文化通則的一部分;而一些研究更認為,像是誠實、助人、寬容、忠誠、責任、社會公正、平等、家庭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等等和道德相關的行為,是普世價值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這些行為可能是所有社會普遍認可的德行,提倡此種原則的倫理學立場稱為道德普遍主義。不過道德相對主義的哲學則與道德普遍原則對立,道德相對主義認為不存在普遍的道德原則。

目錄

詞源

中文的道德一詞,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老子》書。老子說:「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運行與人世共通的真理;《論語·學而》也提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透過錢穆先生的註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見「道」確實是人對於世界的看法,可以說是一種世界觀的範疇。

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但德的本意實為遵循道的規律來自身發展變化的事物。在當時道與德是兩個概念,並無道德一詞。「道德」二字連用從荀子勸學》篇開始:「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1]

在英語中,道德(Morality)一詞由14世紀晚期自「 moral qualities」演變而來,起源於拉丁語的「moralis」,這個拉丁語的字面意義包括:禮儀(manners)、性格(character)、人在社會中適當的行為(proper behavior)。從1590年代開始,英語中的道德就有「好的(goodness)」的含義,道德與英語中的「正確的(rightness)」可能是道德的同義詞。

漢語將Morality翻譯為道德的原因與歷史尚待釐清,可能是翻譯時在一種中國文化框架下所選用的最相應字彙。

道德哲學

西方文化自古希臘以來把道德視為一個獨立分離的單元,為哲學中的倫理學,倫理(Ethics,即為道德哲學)是解決道德問題的哲學分支,「道德」與「倫理」經常被互換使用,有時也狹隘的用於描述特定傳統、群體或個人的道德原則。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包括道德本體論,研究的是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認識論,研究關於道德的知識。道德的表達,會產生不同的系統,包括遵守一套既定規則的義務倫理系統,以及考慮行動本身是否具有優勢的規範倫理系統。黃金定律[2]是一個規範倫理學的例子,該定律認為應該「待人像他人對待自己(One should treat others as one would like others to treat oneself)」,即類似積極面的「待人如己」、消極面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某些類型的道德理論有時會區分「道德」與「倫理」,像是義務倫理學指出:「儘管人們的道德觀及其倫理觀念是相同的,但像是伊曼努爾·康德就使用一種將道德限制在諸如責任、義務和行為準則等概念的制度上。並將倫理留給亞里士多德基於美德概念的實踐推理方法,且通常避免將道德考慮與其他實際考慮分開」。

法學觀點

道德標準有時遠高於法律標準之上,因為道德始於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更高層次自覺與自我要求。但在具體的行為中道德面對到一種不可避免的尷尬境遇:我們不能強制要求他人遵循我所認定的種標準。且各種地區、宗教、文化中的道德要求並不一致,且可能有高度的歧異。由於對道德的認知不同將使得人與人乃至於社會之間的糾紛無法解決,法治因此而生。道德常常是法律最基本的參考來源,但在法治的過程中道德不能替代法律,也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此外,法律在某些情況或議題上,可能會准許某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例如: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可能允許未滿十八歲的年輕人之間發生性行為,但在宗教或者一些文化傳統中,婚前性行為反而是違反道德的。有時法律也會允許政府以行政手段執行違反某些道德觀念的行為,例如:賭博、性交易、徵兵、發動戰爭等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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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