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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付匯核銷單

進口付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格式、進口單位填寫、外匯指定銀行審核並憑以辦理進口付匯的憑證。一份核銷單只可憑以辦理一次付匯。

目錄

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併交外匯管理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覆核; (4)覆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覆核無誤,則覆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 (6)外匯管理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外匯管理局檢查企業各項進口付匯業務內容無誤後,為企業辦理核銷手續,允許進口企業繼續進行進口付匯業務。 分頁標題 如果企業對外付匯的內容違反有關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將採取相關措施對進口企業的進口付匯情況進行專門的嚴格監督管理。 進口付匯核銷單的概述圖[1]

辦理規定

進口單位需要辦理對外付匯時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一式三聯),屬於貨到匯款的還應當填寫有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將核銷單連同其它付匯單證一併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 外匯指定銀行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各種單據內容相符無誤後,填寫核銷單下方的內容,並加蓋印章,將第二聯退還進口單位。 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辦理核銷報審時,對已到貨的,進口單位應當將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核銷單證附在相應核銷單後(憑《備案表》付匯的還應當將《備案表》附在有關核銷單後),並如實填寫《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對未到貨的,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未到貨核銷表》。[2]

須提供單據

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