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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繼

過繼,亦稱「繼」、過房、過嗣、繼嗣。一種是過繼出去,指把自己的子女繼入養父母家庭為其後嗣。另一種是過繼進來,指沒有子女的人,收養同宗或親戚的子女為後嗣。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兒子白阿崔早亡無子,「以其侄孫嗣」。過繼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好生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

目錄

簡介

即過房。1、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2、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制,以紘繼高密王據。」清 吳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五回 《鮑文卿南京遇舊 倪廷璽安慶招親》:如今一言為定,擇個好日,就帶小兒來過繼便了。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那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李劼人《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評價

綜述在古代,由於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而現在,過繼子女,基本不受男尊女卑思想影響。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1]

參考文獻

  1. 過繼搜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