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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中的「一審」是指審級,對於一審「重審或再審」,審級都是「一審」。重審或再審均需開庭進行審理,法庭辯論是法庭審理的必經程序,之前原審無論已??經開過幾次庭,進行過幾次法庭辯論,因發回重審或依審判監督再審,原審判決均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原審的法庭辯論並未終結,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只能是指「重審(再審)法庭辯論終結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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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具體的界定

1、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療,後因經濟困難出院。賠償權利人就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起訴要求賠償,法院也依法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了相關費用。該判決履行完畢後,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惡化死亡,賠償權利人就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合理費用起訴要求賠償。 2、是第一次審理時因沒有傷殘鑑定而僅就殘疾賠償金之外的其他費用判決賠償,且已履行完畢。賠償權利人在取得確定被害人傷殘等級的合法鑑定結論後再次起訴要求就殘疾賠償金及相關費用進行賠償。第三種情況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該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基準時間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在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情況可能導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產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一審審理,進而產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