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結算
轉賬結算,亦稱"非現金結算"、"劃撥結算",是指各單位發生的款項往來,不用現金結算,而是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人賬戶劃轉到收款人賬戶的貨幣收付行為,主要用於單位和單位之間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所發生的款項收付。轉賬結算是貨幣結算的一種形式。可分為同城結算和異地結算兩類。其特點是:在銀行信用的基礎上,以存款賬戶為條件,用銀行信用收支代替現金流動。[1]
轉賬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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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簡介
方式
轉賬結算是指不使用現金,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劃轉到收款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的貨幣資金結算方式。
特點
轉賬結算的特點是票據結算。它不僅是收款人之間憑票據進行結算,而且是收付款銀行之間憑票據進行結算。
詳解
這裡的"賬",指的是各單位在銀行開定的存款賬戶。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收代付,即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經濟單位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由於轉賬結算不動用現金,所以又稱為非現金結算或劃撥清算。[2] 轉賬結算方式是貨幣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即辦理結算業務的具體組織形式。轉賬結算方式的主要內容包括:貨款、費用收付或資金周轉調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票據、結算憑證的格式及其操作程序。我國目前的結算以匯票、支票、本票為主體,增強了結算方式的通用性、靈活性、安全性。
作用
概述
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使用現金結算的以外,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相互之間發生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信用往來等等均應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通過銀行實行轉帳結算。國家之所以鼓勵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是因為:
調節流通
1、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有利於國家調節貨幣流通。實行銀行轉帳結算,用銀行信用收付代替現金流通,使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只有結算起點以下的和符合現金開支範圍內的業務才使用現金,縮小了現金流通的範圍和數量,使大量現金脫離流通領域,從而為國家有計劃地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貨膨脹創造條件。
加速周轉
2、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有利於加速物資和資金的周轉。銀行轉帳結算是通過銀行集中清算資金實現的。銀行通過使用各種結算憑證、票據在銀行帳戶上將資金直接從付款單位(或個人)劃轉給收款單位(或個人),不論款項大小、繁簡,也不論距離遠近,只要是在結算起點以上的,均能通過銀行機構及時辦理,手續簡單,省去了使用現金結算時的款項運送、清點、保管等手續,方便快捷,從而縮短清算時間,加速物資和資金的周轉。
聚集資金
3、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有利於聚集閒散資金,擴大銀行信貸資金來源。由於實行轉帳結算,各單位暫時未用的資金都存入其銀行帳戶上,這些資金就成為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另外,實行轉帳結算,各單位在辦理結算過程中,付款單位已經付出,但憑證尚在傳遞,因而收款單位尚未入帳,這樣形成的在途資金,也是銀行信貸資金的來源。
利於監督
4、實行銀行轉帳結算,有利於銀行監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實行轉帳結算,各單位的款項收支,大部分都通過銀行辦理結算,銀行通過集中辦理轉帳結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監督各單位認真執行財經紀律,防止非法活動的發生,促進各單位更好地遵守財經法紀。
原則
概述
每一筆轉賬結算業務都牽涉到付款戶、收款戶及其各自的開戶銀行,關係到這雙重經濟關係中四方當事人各自的責、權、利相結合的問題。為了妥善處理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係,必須根據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制定統一的結算原則,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協作和監督。
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轉賬結算"三原則"是:錢貨兩清;維護收付雙方正常權益;銀行不墊款。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來,市場調節的範圍逐漸擴大,商品交易、勞務供求、資金調撥的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的結算原則已經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變化和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銀行於1989年全面改革了結算制度。現行轉賬結算"三原則"是:
原則
1、恪守信用,錢貨兩清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是指購銷雙方進行商品交易時,除實行當即交款發貨的情況以外,雙方事先約定的預付貨款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貨款,必須按交易合同規定,到期結清。不得隨意破壞協議,拖欠貨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是指銀行必須正確處理收、付雙方的經濟關係,迅速、及時地辦理資金清算,是誰收入的錢記入誰的賬戶,保證安全完整,並確保戶主對本賬戶存款的自主支配權。
3、銀行不墊款
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時,只負責把資金從付款單位賬戶轉入收款單位賬戶,不承擔墊付資金責任,不出任何信用擔保人,也不允許客戶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紀律
客戶
1、客戶應遵守的紀律
不准出租出借賬戶。 不准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不准套取銀行信用。
銀行
2、銀行應遵守的紀律
迅速處理當天受理的結算業務。 不准延誤,積壓結算憑證。 不准挪用,截留客戶和他行結算資金。 未收妥款項,不准簽發銀行匯票、本票。 不准向外簽發未辦匯款的匯款回單。 不准拒絕受理客戶和他行的正常結算業務。
責任
客戶
1、客戶的結算責任
1)為保證結算工作質量和安全,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要按照規定填寫,字跡清楚,印章齊全。票據、憑證、印章要妥善保管。
2)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原則和紀律,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停止其使用有關的結算辦法,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負責。
3)結算辦法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因不獲付款而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的各債務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
銀行
2、銀行的結算責任
1)銀行辦理結算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存(貸)款的利率計付賠償金。
2)銀行因違反結算紀律規定,發生延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3)因錯付或被冒領的,應及時查處,如造成客戶資金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郵電部門
3、郵電部門的結算責任
郵電部門在傳遞銀行結算憑證和拍發電報中,因工作差錯而發生積壓、丟失、錯投、錯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結算延誤,影響單位、個人和銀行資金使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由郵電部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