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轉租賃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轉租賃(sublease)簡稱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賃的會計處理原則

轉租情況下,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通常都是單獨協商的,交易對象也是不同的企業,準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承租人在對轉租賃進行分類時,轉租出租人應基於原租賃中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租賃資產(如作為租賃對象的不動產或設備)進行分類。原租賃資產不歸轉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賃資產也未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因此,轉租出租人應基於其控制的資產(即使用權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本準則採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1、轉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的

公司的會計處理: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轉租承租人的使用權資產,並確認轉租賃投資淨額;

(2)將使用權資產與轉租賃投資淨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3)在資產負債表中保留原租賃的租賃負債,該負債代表應付原租賃出租人的租賃付款額。

在轉租期間,中間出租人既要確認轉租賃的融資收益,也要確認原租賃的利息費用。

2、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的

簽訂轉租賃時,轉租出租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繼續保留與原租賃相關的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在轉租賃期間:

(1)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和租賃負債的利息;

(2)確認轉租賃的租賃收入。

轉租人形成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 1、轉租人租入資產

按租賃準則正常處理,確認使用權資產: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2、轉租賃期間

(1)轉租賃開始日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貸:使用權資產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資產處置損益(可借可貸)

(2)確認轉租賃融資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其他業務收入

3、租賃負債的後續計量,依然要正常確認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轉租賃的列報

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標的資產形成的資產和負債所產生的風險敞口不同於由於單一租賃應收款淨額或租賃負債所產生的風險敞口,因此,企業不得以淨額為基礎對轉租賃進行列報。除非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第二十八條關於金融資產負債抵銷的規定,轉租出租人不得抵銷由於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租賃資產而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以及與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租賃資產相關的租賃收益和租賃費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