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018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目录
相关法规
2012年和2015年,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曾两度下发文件,明确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优惠。 2012年以来,工信部、国税总局曾先后发布三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三批目录包含2000多款车船。 2018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基本概念
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1]
税征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减免标准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2]
税目税额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是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张) 1.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3.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5.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千瓦或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 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免征对象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