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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牌照稅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車船使用牌照稅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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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名詞解釋

車船使用牌照稅是以車船為徵稅對象,按車船的數量或者淨噸位徵收的一種稅。目前已經取消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課徵並進行了車船稅的課徵。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法律依據

車船使用牌照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進行課徵。凡在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一條 凡在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二條 原納噸稅(船鈔)之本國船舶,一律改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再交納噸稅,但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國船舶,仍征噸稅;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地區,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開徵,並轉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開徵。

第四條 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之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稅,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

前項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由省(市)稅務機關制發。

第五條 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一、四、七、十月)徵收。當地稅務機關為便利納稅人交納,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併徵收。

第六條 下列各種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郊區農民自用的車、船;

二、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三、軍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的車、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經當地交通管理機關證明報由稅務機關核准停駛、拆毀的車、船;

六、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救護船、垃圾車、垃圾船及義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稅之車、船,其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免稅牌照並交納牌照工本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