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
詞目
賦役
拼音
fù yì
引證解釋
1、賦稅和徭役的合稱。
中國古代,賦初指兵賦。 春秋後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征賦,賦和稅漸趨混合。 秦漢以後,賦指按戶口徵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徵發,賦和役始有明顯區別。 明代以後,將按戶口徵發的徭役折征銀兩,把丁稅併入田賦,至清則以賦役為田租的專稱。
《六韜·盈虛》:「其賦役也甚寡。」
《新唐書·食貨志二》:「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
《清史稿·食貨志二》:「 世祖入關 ,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賦役三年。」
2、分配徭役。
《資治通鑑·唐僖宗乾符三年》:「 西川節度使高駢築成都羅城,使僧景仙規度,周二十五里,悉召縣令庀徒賦役,吏受百錢以上皆死。」 胡三省 註:「賦,布也;分布使之就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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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是古代政府財政實物形式、貨幣形式、力役形式收入的總稱。賦,最早指軍賦,是政府為了進行戰爭而無償地向人民征取的實物、貨幣和兵役。《漢書·刑法志》就曾有殷周「因井田而制軍賦」的記載,規定地方1里為井,16井為丘,出戎馬1匹,牛3頭;4丘為甸,出戎馬4匹,兵車1乘,牛12頭,甲士3人,步卒72人。役,最早指勞役,是政府為了修築各項國防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宮室工程而向民間徵發的勞動力。
賦稅和徭役的合稱。賦稅指歷代統治階級用強制方法向人民徵收的實物、銀錢等;徭役即歷代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無償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諸侯向臣屬定期徵用兵雜、武器、衣甲等,稱賦;徵收農產品稱稅或租。春秋後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征賦,賦和稅漸趨混合。秦漢起,按田地、人丁、戶籍徵收賦稅。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清雍正時實行攤丁入地,賦稅就專指田賦,而將鹽、鐵、茶、酒以及行商、典當、契約等的征課統稱征榷或雜稅。清末,習慣上把賦稅作為多種稅課的統稱。起初,賦包括軍役。秦漢以後,賦指按戶徵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徵發,賦和役始有明顯區別。秦代規定,男子22歲起,每年在郡縣服軍役一月,稱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稱正卒,屯邊一年,稱戍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