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
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政體形式。這種形式萌芽於16世紀,到18世紀末葉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時期正式確立,並在以後的200年間被多數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所接受。
在民主共和制下,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的任期。因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關係的不同,這種制度又可分為議會共和制和總統共和制。議會共和制的國家,立法權歸議會,行政權歸政府,政府以總理為首腦並對議會負責,所設總統的職責是禮儀性和象徵性的。在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集外交、內政大權於一身。總統定期選舉產生,政府部長由總統任命。總統要向議會報告工作,無權解散議會,對議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可行使否決權。美國、法國等國實行的是總統共和制,德國、印度等國實行的是議會共和制。[1]
目錄
含義
大多數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職能是保護言論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保護人們組織和充份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但也有個別獨裁政權(如利比亞卡扎菲政權)。民主國家定期舉行全體公民參與的自由和公正的選舉。民主國家的選舉不會成為獨裁者或單一政黨的門面裝飾,而是爭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確保全體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其權利受到司法體制的保護。民主體制多種多樣,反映着每個國家各自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特點。決定民主體制的是其基本原則,而不是某種特定形式。在民主國家,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參與政治體制的責任,而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正是通過這一體製得到保護。民主社會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民主國家認識到,達成共識需要妥協,而且時常無法達成共識。用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話說:"不寬容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是妨礙真正民主精神發展的障礙。"在資產階級民主體制下,人民擁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權.儘管世界各民主政體間存在細微差異,但民主政府有着區別於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則和運作方式。民主是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通過他們自由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民主是保護人類自由的一系列原則和行為方式;它是自由的體制化表現。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所有民主國家都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極力保護個人與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民主國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權力分散到地區和地方,並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須最大程度地對人民敞開和對他們的要求做出反應。
民主國家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應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里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有着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決定。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的」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族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