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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衛方男,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賀衛方
出生 (1960-07-16) 1960年7月16日(64歲)
山東牟平
國籍 中國

目錄

人物簡介

男,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1]

人物經歷

1978年─1982年,西南政法學院學生;

1982年─1985年,北京政法學院(後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1985年─1995年,中國政法大學任教;

1995年─2008年,北京大學任教;

2007年底,獲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2008年底,居北京家中;

2009年3月,在新疆石河子大學支教。

2011年1月,回到北京大學繼續任教。

人物軼事

1998年在《南方周末》發表《復轉軍人進法院》一文,引起軒然大波,並引發大家對中國法官制度的思考。

2003年孫志剛事件中與另外幾位教授上書,建議啟動憲法規定的「特別調查委員會」。

北京大學一塌糊塗BBS遭封,賀衛方致信許智宏校長,表示異議。

他參與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草案里,各級法院的名稱沒有前冠人民二字。

2005年6月23日公開聲明暫停招收碩士生,被認為是對現行招生體制的質疑。

2005年12月25日就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周葉中剽竊事件發表文章「周葉中教授事件及其他」,嚴厲聲討學術腐敗。


2007年2月其講述章詒和著作的貼子(發表在新浪博客上)被無故刪去,賀與三位人士發表抗議聲明。

2007年底,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院長孫笑俠邀請時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的賀衛方加入光華法學院,以期共同實現教授治校的理想。2008年7月,《南方周末》、《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道了賀衛方將辭去北大教職南下浙大。11月,華東政法大學楊師群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稱,辭去北大教職的賀被浙大拒收,「正處於無單位生存的尷尬境地」。幾日後,賀衛方在博客里委婉向外界表示自己沒有去浙大,仍然居住在北京。2008年12月16日,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表示賀衛方已回北大任職。

2009年3月賀衛方赴新疆石河子大學支教,據賀本人表示,預計將會在石河子大學任教兩年。

2011年1月回歸北京大學。

2011年4月,賀衛方發表《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就當時重慶的「唱紅打黑」發表了個人看法。並告誡王立軍,沒有獨立司法就沒人是安全的。

2013年3月,賀衛方、張思之、吳思等人參加德國伯爾基金會的辯論時,賀衛方指出:「中國可能出現像蘇聯的戈爾巴喬夫那樣的領導人,追求民族的整體利益和內心的美好價值,一開始他們可能偷偷做,外界看不大出來,等到出頭,大家才發現社會早就變了。」

主要作品

主要著作和譯作有《新波斯人信札》(與梁治平、齊海濱等合著)、《外國法制史》(與由嶸、張學仁、高鴻鈞等合著)、《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與美國漢學家Karen Turner及高鴻鈞合編)、《走向權利的時代》(副主編)、《法邊餘墨》、《中國法律教育之路》(編)、《司法的理念與制度》、《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美國Harold J.Berman著,與高鴻鈞等合譯)、《比較法律傳統》(M.A.Glendon,M.W.Gorden和C.Osakwe合著,與米健、高鴻鈞合譯)、《比較法總論》(K.Zweigert & H.Koetz著,與潘漢典等合譯)、《比較法律文化》(Henry W.Ehrmann著,與高鴻鈞合譯)、《美國法律辭典》(Peter Renstrom編,主譯)、《運送正義的方式》、《具體法治》、《超越比利牛斯山》等。[2]

人物訪談

期待已久的薄熙來案件經過五天審理,今天結束了庭審。預計在半個月之內會宣布判決結果。這是自1980年林彪集團和四人幫審判之後,中國最引人注目的一次司法事件。這些天,我一直密切關注濟南中院官方微博的信息發布,也密切注意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否得到遵循。受新浪微博頻道的邀請,庭審結束後我回答了他們提出的幾個問題。下面是問答內容。


問:您曾經在重慶打黑,司法完全淪為整人工具的時候,寫過「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今天重慶打黑事件的幕後老闆正接受司法的審判,您認為這算是正義得到了伸張麼?

答:在所謂「打黑除惡」的數年間,重慶當局的確策動了大量踐踏法治、剝奪民財、大規模刑訊逼供等行動。通過當時的重慶官方媒體的報道,薄熙來是這場運動的主導者,也可以說,是重慶所發生的種種冤案錯案的總負責人。本次審判中,假如檢察機關所追訴者也包括案件主角在重慶期間除掩飾谷開來殺人之外的濫用職權、妨害公務等涉嫌犯罪的行為,那麼本案的意義將會更大,甚至可以為重慶那些冤屈案件的平反開啟一扇門戶。

在本案審理中,薄熙來在辯論階段為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現辯護說:「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到自己成為被告人的時候,他居然能夠把這個法律上的道理講得頭頭是道,這是一種諷刺麼?

問:從幾天來法院對薄熙來的審判來看,基本上還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您認為這是一種進步麼?還是您認為有什麼不足。 賀衛方 賀衛方

答:令人欣慰的是,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沒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法庭表現出很好的中立性。從該法院官方微博所展示的庭審過程看,公訴人、辯護人都有很職業化的水準,尤其是被告人自我申辯的權利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護。儘管對於民眾和媒體旁聽的自由還是有明顯的限制,但是,最令人意外的是,法院通過微博把庭審中的基本情況都顯示出來。從文字數量與庭審時間的比例看,有所篩選,但似乎大多數法庭言辭都發布出來了。這在同類案件中是史無前例的。當然,能夠這樣公開不會是濟南中院自己決定的。決定的力量來自何方,其初衷是什麼,目前尚無法判斷。

沒有親曆法庭,僅僅從法院微博所發布的信息觀察,庭審的缺陷還是有一些。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濟南檢察院所起訴的犯罪範圍受到了紀委的約束,這樣公訴與審理的範圍都不是從嚴格的法律標準而劃定的。這是第一。

第二,正由於公訴人和合議庭法官無從完全嚴格依據純法律準則起訴和審理,所以當法庭質證和辯論中出現一些應該抓住的情節與問題時,法官和檢察官卻未予深究。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在第二天的庭審中,律師發言說:「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鎊,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這是一個重大線索,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經濟犯罪(怎樣的一筆交易可以產生如此巨大數額的中介費!),甚至有可能涉及到谷開來殺死尼爾海伍德的真實動機,必須加以深究,可惜,檢察官對此放過了。

還有,在最後辯論的環節,薄熙來將他之所以打了王立軍(一巴掌或一拳),歸因於王與谷開來之間的不正當關系所致。顯然,法庭需要揭示他們之間究竟存在着怎樣的關係,如果有不正當關係,持續多長時間,之間有怎樣的交易?這也可能與谷開來殺尼爾海伍德的實際過程有關係。法庭也未予追查。

第三,本次審理中,王立軍等幾位證人親自到法庭作證,並接受被告人與律師的面對面的質詢,與合肥審理谷開來和成都審理王立軍相比,這是濟南審判的一大亮點。不過,也有一些缺陷。例如該出庭的絕大多數證人還沒有出庭,所有出庭的證人都是控方證人,辯方證人無一出庭,甚至法庭展現的書面證據也沒有對被告人有利的。我們有理由追問:在庭審之前,律師是否進行了廣泛的證據獲取?另外,薄熙來在法庭上明確地說他曾兩次申請谷開來出庭作證,但審判長以刑事訴訟法第188條不能強制親屬出庭作證的規定為由拒絕了,只是現場播放谷作證的視頻。但是,本條所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係價值。既然谷已經同意通過視頻作證,那是否出庭只是技術差異,況且她不出庭帶來的後果是,涉及被告人罪與非罪的諸多事項無從反覆對質。

第四,相對於本案所涉及到的如此複雜的情節,整個庭審時間還是太短。


問:作為中國知名的法律學者,您認為薄熙來、王立軍的受審,是否標誌着中國司法史上的黑暗一頁已經過去。

答:去年重慶事件的發生已經是一個關乎中國法治走勢的大事件了。雖然這一次審判迴避了對重慶黑打導致冤獄所應有的審查,但是畢竟薄坐到了被告人席。他發出的要求有公正的程序的呼聲較之一般人有更大的衝擊力和說服力。

問:您覺得薄熙來重慶模式的終結,對中國法治的未來真的有示範意義麼?還是這只是個個案,中國法治並不會因此而得到認真和深遠改善?

答:我只能說,在這次審判之後,與重慶模式相關聯的那一套「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能夠得到認真的反思和深入的正本清源是檢測中國未來法治乃至政治走勢的一個標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