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贵州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接受省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全省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省委关于全省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设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省审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8年11月,机构改革中优化省审计厅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省审计厅。
目录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包括国家、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州)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审计署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省委关于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相关工作。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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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机构改革】《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公布,搜狐,2018-11-06
- ↑ 贵州省审计厅2015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