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益派諮詢,對2105人進行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65.9%的受訪者關注這次修改,59.3%的受訪者直言目前《刑法》對腐敗犯罪打擊力度不夠,73.2%的受訪者表示應對貪污賄賂犯罪保留死刑。
目錄
本罪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貪污賄賂罪歸為一類,主要是從反腐敗的需要出發,貪污賄賂犯罪的共同特點在於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構成要件
侵犯客體
貪污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是以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吏治清明、反對腐敗為其主要內容的。貪污、賄賂罪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嚴重地侵蝕了黨和國家的健康的機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客觀表現
貪污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多數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也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密切相關,如拒不說明巨額財產來源、隱瞞境外存款,還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具有對向性的行賄、介紹賄賂的行為。行為方式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表現為不作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現為作為。
犯罪主體
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就自然人來說,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就單位來說,既有純正的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資產[1]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也有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如對單位行賄罪。
主觀能動性
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均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類犯罪。
本罪種類
根據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的規定,貪污賄賂罪共有十三個具體罪名。這十三種犯罪可分為兩類:
貪污犯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產罪。
賄賂犯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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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國有資產管理 ,搜狐,2017-10-3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國人大網,200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