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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

質物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歸其所有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是供質權所設定的標的物。以動產最為常見。包括法律不禁止轉讓的一切動產及其孳息、從物、添附物、賠償金等。作為質物的權利則指所有權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包括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股東權等。質物必須以可讓與為其條件。禁止流轉物和不可讓與的人身權等不能成為質物。質物可分為不動產質、動產質和權利質。質權人占有質物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就質物優先受到清償並且還依法定或約定獲得質物的孳息。質權人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物,對因其過錯造成的質物的損壞或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出質期間,質權人一般不得使用質物。出租質物或轉質均須事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債務人履行義務後即致質權消滅。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1]

  • 定 義: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
  • 包 括:法律不禁止轉讓的動產及孳息等。
  • 質權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質權的規定

定義

權利質的質物則為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如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及股東權(出質股票)。須具有可讓與性,無論是不動產,動產還是權利出質均須在主體間讓渡。故法律禁止流轉的物及不可轉讓的權利如人身權等不能成為質物,質權人有占有質物並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質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可以依法或依約定獲得質物上的孳息。

同時,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對因過錯造成質物毀損或滅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除保管所必要者外,質權人使用出租質物或轉質均須事先經出質人同意。因債務人履行導致質權消滅時,質權人負有返還質物給出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沒有質權的規定。

視頻

質權與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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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