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質押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目錄

名詞解釋

質押權又稱質權,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所有權

質押的所有權歸出質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進行質押的,雖然需要轉移財產的占有,但是其所有權還是屬於出質人,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質權人)可以對該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種類

質押的類型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生效條件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占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3、權利質押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立時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的條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