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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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死制度是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特有的一種對身份特殊的人(貴族、大臣、奴婢或妃嬪等)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對其實施死刑的制度。賜死制度最早產生於商代,貫穿中國古代直至晚清。賜死制度是君主專制專權的體現,君主把賜死作為樹立自己絕對權威至高無上地位和鞏固自己權力的工具。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賜死制度
最早出現時間; 商代
存在時間; 中國古代直至晚清
類型; 刑罰
性質; 死刑方式
基本介紹
賜死作為對特權階級的優禮實施在大臣等人的身上。賜死制度之所以可以從出現一直伴隨君主專制社會的始終是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君主專制的獨裁政體,鞏固了君主權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穩定政治的目的,有利於體現貴族等級的特權,但是君主賜死實施的隨意性也使得大臣不得不處處小心時時謹慎,不利於增加大臣的行政積極性。雖然皇帝可以賜死他人,但皇帝如果不孝或擺臉色給太后看,太后也可以採取賜死。但一般太后是不會這麼做的,畢竟皇帝是自己的兒子,就算不是,也會有一些感情。
存在原因
賜死制源於商周,盛於秦漢,以後歷代沿用不廢。觀其源流,幾乎同中國古代專制社會相始終。賜死製得以長期存在的原因,應該是君主專制下帝王的利用和臣下的默認所造成。賜死制符合君主專制的需要,有利於鞏固君主獨裁及君主專制制度的穩定。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個人的意志對制度的興廢有決定性的作用。君主對賜死制的利用是賜死製得以長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賜死制的存在對君主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一定作用:
第一, 賜死制有利於鞏固君主獨裁。君主的權力至高無上,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由君主一個人總攬。但是由於君主一人之力無法處理國家機器運轉時產生的繁瑣的行政事物,故只能依靠大臣或親近的宗室去處理,這便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對皇權的分割。皇帝唯有利用自己獨有的最高的權力來對臣下形成一種強大的震懾力和約束力,才能保證皇權的至高無上不被侵犯。賜死制正是為帝王提供了這樣一種保護君主獨裁專權的工具。皇帝可以超越一切刑律獨斷專權,把臣下的性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由此來形成對臣下的震懾和約束。
第二, 利用賜死制來加深大臣的愚忠情節。培養大臣對君主的順從品性和奴化心裡。歷代君主都教訓臣下"為人臣者,義當唯知有君" ,尋求臣下對自己的愚忠。賜死制可作為皇帝對臣子服從命令的態度和忠君精神的考驗。"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大臣只有死才算達到忠君的最高境界。賜死的頻繁實施,對大臣產生着潛移默化的作用,使他們把賜死看做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從來不加懷疑便逆來順受,自行了結。
君主對賜死制青睞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大臣的態度。歷朝歷代,大臣們並沒有對賜死提出過異議,始終是默認的態度。分析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第一, 賜死符合君主專制所規定的君臣倫理關係,在心理上容易被大臣接受。君主專制政體中,臣下無條件服從帝王的意志,甚至為實現帝王的旨意可不惜犧牲生命,被視為是一種美德,這就是所謂"春秋之義,國君死社稷,忠臣死王命" 。這種思想的長期薰陶,使得大臣對君主的敬仰崇拜、盲目服從的奴僕情節。
第二, 大臣處於享受特權和維護人格尊嚴的意識也願意接受賜死。由於賜死較之其他處死方法確實帶有優禮的成分,大臣在非死不可的情形下不願遭受身體的摧殘和精神的侮辱,更願意帝王賜死。"是時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者,蓋其時大臣多自貴重,不肯屈辱於獄吏故也。"
君主是把賜死作為鞏固自己權力的工具;大臣則把接受賜死作為忠君的表現和保持人格尊嚴的方式,甚至視為是避免君主更為嚴厲懲罰的一種只有親貴才擁有的特權。雙方都抱有不同的動機,並從中得到實際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安慰。正是這些因素,使得賜死制度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中長期存在。
產生
一.賜死制度產生的緣由與時代
賜死制度最早應該源於商代。商代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貴族等級制度。與商王有着血緣親族關係的"王族"是商代貴族的主體。商代社會,氏族血緣關係發揮着重要的影響,家國不分,君與臣在血緣上有密切的關係,這很自然會導致形成君臣一體的觀念,從中直接演繹出"刑不上大夫"的理念。另一方面,商代已有較為完備的刑法。縱觀其刑法,無論從最輕的肉刑"墨"到最重的死刑"大辟",都對犯人帶有強烈的懲罰和侮辱性質。如果對與商王在血緣上有着緊密聯繫的貴族大臣直接實施"湯刑",從君臣一體這個意義上說,就是對商王本身的侮辱,這樣絕對不利於以商王為中心的整個貴族統治體系的尊嚴與穩定。所以為獨立於已有刑律之外的賜死制度的出現提供了條件。《左傳·召公九年》載"君之卿佐,是為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就是當時西周到春秋時所崇尚的君臣一體關係的表述。體現君臣一體理念的賜死制度也就保存了下來了。
如果說殷周社會的貴族等級制度孕育了賜死制度,那麼此後的帝制社會專制體制則給賜死制度以生長的土壤。新興地主階級在君主專制體制的過程中,歷史遺留的宗法制度逐漸發展成為了一種普遍存在的家族制度。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社會逐漸進入帝制社會,這一時期有關賜死的記載有很多。《史記·越王勾踐世家》記載越王勾踐在滅吳後信讒言而賜死大夫文種。到了大一統的秦朝,秦始皇甫死,長子扶蘇, 將軍蒙恬、蒙毅等人就被胡亥、趙高、李斯矯始皇遺詔賜死。根據文獻分析這些列子,這一時期君主實行賜死還帶有明顯的"禮遇"大臣的性質,強調的是"刑不上大夫"的意義。後代帝王把賜死制度作為一種處死大臣的簡便手段,偏重的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實質
二.賜死制度的特徵與實質
賜死制度作為延續幾千年所謂"古制",具有禮遇大臣的特徵。實行賜死對大臣的優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賜死減輕人死時的痛苦。中國古代刑罰以殘酷著稱。先秦至清,酷刑迭出,死刑的刑法就有數十種之多。行刑十分殘酷,充滿肆虐的特點。相比之下,賜死的情況就好多了。歷代賜死宗室大臣都允許其自行了結。具體手段有賜劍,如《史記·白起列傳》:"秦王乃使使者賜之劍,自裁";賜毒酒,如《晉書》卷21《惠賈皇后傳》"倫乃矯詔遣尚書劉弘等持節齎金屑酒賜後死";賜帛,如康熙帝將處死總督噶禮時,"其母恨禮甚,又諧刑部,請照陶和氣例,凌遲後焚屍揚灰。有旨賜帛。而噶禮又賄囑帛系未絕時,即行棺殮" 。
第二, 賜死者的人格尊嚴在某種程度上得以留存。中國古代無論何種死刑,在執行過程中都具有對犯人肉體和精神雙重殘害的特點。例如棄世,此刑刑人後暴屍於市井,就含有社會對罪犯的肉體和精神全面唾棄的意義。而對貴族大臣賜死,就不在公開的刑場執行,照顧其顏面,免除了對死者的精神蹂躪,確實含有禮遇之意,同時,大臣無論由何種罪名獲死,都是皇帝以九五之尊,恩賜於身,便不受或少受刁酷獄吏的逼審,不再遭受所受的侮辱,大臣的體面不至於蕩然無存。《禮記·檀弓上》:"申生受賜而死。"戰國時春申君一度身在秦國,因犯過主動向秦昭王表示"歇當死,願賜死"。 可見,這些大臣確實是把賜死看做君主對自己的禮遇。
特徵
賜死制度是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特有的一種對身份特殊的人(貴族、大臣、奴婢或妃嬪等)實施的死刑執行制度。就是指當大臣犯罪,君主許以自盡方式死於家中或獄中。賜死制度貫穿於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始終,直至封建制度滅亡。
主要影響
賜死制度對中國古代皇權政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 實施賜死制有利於維護君主的專制獨裁。由於皇帝在感覺到自己的權力和利益遭到威脅和損害時可以方便的利用賜死制隨時剷除異己、消除威脅,這會給臣下帶來強大的震懾力,在某種程度上遏制了大臣對君權的覬覦和對權力的過度追求。對於維護專制獨裁有潛在的意義。
第二, 實施賜死制有利於鞏固貴族等級特權。貴族大臣依據其政治、經濟地位形成的等級在各方面享有特殊權利,是中國古代專制社會與生俱來的現象。尤其是在法律上,官僚貴族不受司法機構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享有種種優待,賜死當算其中。這不僅體現了貴族在法律方面的特權,而且起着保持貴族庶民間的距離,突出貴族的優越感。
第三, 大量實施賜死制對君主專制體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賜死儘管有着所謂的禮遇成分,但君主利用這一手段隨意實施對大臣的處死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大量的事實必然會造成和加深大臣"伴君如伴虎"的心理。使得大臣不得不處處小心時時謹慎,不利於大臣對君主個人情感的培養,不能使大臣從心裡真正的敬重、忠於君主。也不利於增加大臣行政的積極性。
賜死制度雖然不算是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它卻貫穿於中國古代歷史的始終,它的起源、特徵和影響等體現了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最大特點:君主的權力至高無上,君主獨斷獨裁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不可觸碰的威嚴。它被作為優禮實施在大臣等人的身上,成為了君主維護專制獨裁的工具,賜死制度的長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君主專制制度的穩定。
死刑
賜死制度是一種死刑。但是同其他死刑相比,它又有其特殊性。它不是國家正式刑律,從未被列入歷代朝廷的正式刑典。作為生命刑罰的賜死,如果列入刑典,成為正式刑法,朝廷重臣、親貴勛戚就將同普通百姓一般背負罪名。則朝廷優禮大臣之意就難以體現,也違背了賜死制"刑不上大夫"的初衷。更重要的是,如果將賜死列入刑典,會在某種程度上束縛帝王的手腳,無法滿足帝王獨斷中想要誰死誰就不得不死的願望。因此,歷代帝王不會將賜死制列入到國家正式刑典中,而情願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法來隨意使用。
賜死作為死刑的另一個特殊性,是它沒有相適應的罪名和特定的適用範圍。這一點也被帝王用來剷除異己。數千年來,被賜死者的罪名五花八門,重者如"謀反"、"穢亂後宮" ,自可賜死,而輕者如"驕矜"、"牟利營私"、"失職"、"爭權"等 ,也可賜死。在這中間不存在任何量刑原則,其適用範圍相當廣泛。帝王臨事議刑,哪些罪名可用於賜死,完全視帝王個人意志決定。皇帝可以越過任何法律程序對大臣等直接處以賜死,而不管其罪名在法律規定中的量刑。從這個意義上說,賜死與其被視為一種特殊刑罰,不如視其為一種皇家的私刑更為確切。賜死製成為君主專制下君主隨意處死大臣的一種手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