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基金會
諾貝爾基金會( Nobel Foundation ),是根據阿爾弗里德·諾貝爾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他的這項遺囑於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他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去世前大約一年的時間,於巴黎簽署的。
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於一九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議會頒布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阿爾弗里德·諾貝爾死後大約三年半的事情。[1]
目錄
組織構造
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各有三至五名委員,分別由所屬的機構指定。每個委員會可以召集專家參加評議和推薦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以增選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有權參與決定。委員和專家們,可以從超出獎金頒發機構本身的範圍去挑選,而且不分國籍。委員會的職能走為對口的相應獎金頒發機構,進行籌備工作和提供諮詢意見;但挪威委員會由於本身就是獎金頒發機構,因此其職能有所例外。
管理財務
諾貝爾學會的負責人和職員,由獎金頒發機構討論選擇。這些任命均不分國籍。
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由各獎金頒發機構挑選,總共有十五名理事,每個獎金機構選擇三名。理事們選舉產生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但正副董事長不在此內,他們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會的其它主要任務是,審閱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審計員們的財務報告,並對董事會當年的工作進行審核批准。
基金會的董事會,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組成。他們從董事會的成員中,選舉一名執行主任。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和基金會的其它財產。
執行主任是基金會的行政負責人。他負責起草基金會投資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資和人事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管理基金會的各種財產。他還負責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隆重授獎儀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執行主任中,最傑出的是拉格納·索爾曼,他是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生前好友與合作者,也是他的遺囑的執行人之一。索爾曼先生從基金會的開始,直到他在一九四八年去世,曾在基金會裡擔負過不同的職務,應該說他在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精神。基金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於他在執行這項遺囑方面,所具有的嚴肅熱情和所進行的獻身工作。隨着他的去世,將基金會與這位捐獻者聯繫起來的最後一個人,也就不復存在了。
歷史進程
自從1926年以來,基金會在斯德哥爾摩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即坐落在斯圖爾街十四號的諾貝爾大廈。
從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遺產接收過來的錢,總共有三千一百多萬瑞典克朗。根據章程規定,將這筆錢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獎金基金,約二千八百萬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來設立「建築物基金」(行政大樓和每年舉行授獎儀式使用的大廳租金)和「組織基金」,五項獎金部門各有一份「組織基金」,用來支付各自的諾貝爾學會的組織費用。
主要基金的增長,是通過每年將它在當年所獲淨收入的1/10作為附加資金,通過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利息,以及通過把這些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於1/3),交付主要基金作為資本而取得的。每年將主要基金得到的淨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後平均分成五份,交給各獎金頒發機構使用。各獎金頒發機構,都將自己攤到的那份金額的四分之一,留下作為與獎金頒發有關事宜的費用,其餘部份則交給各自的諾貝爾學會,每份金額的四分之三,構成獎金的款項。
除了組織基金之外,頒發各項獎金的部門還有由它們支配的「特別基金」和儲蓄基金」,作為規定範圍之內某些特殊目的的費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財產,均屬諾貝爾基金會所有,並由它來進行管理。
總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減去32.5%(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資本,加上剩下的90%中的25%,作為各獎金部門的經費),然後將它分成五個等份,就是每年頒發的諾貝爾獎金的金額。1901年第一次頒發的獎金,每份金額為150800克朗。雖然獎金在票面上要高出70%左右,但在實際價值上,卻要比這個數字低得多。從1946年起,基金會的財產和由此而來的收入,除地方不動產稅外,其它稅款均被免除。在這之前,總共交出的稅款達一千三百五十萬瑞典克朗。據了解,獎金獲得者的所在國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實上,也對這種獎金免收所得稅。
1981年,每份獎金的金額為1,000,000瑞典克朗,相當於1901年的6.63倍。基金會的投資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從而增加獎金的金額,作為頭等重要的因素來制定。遺囑本身曾指示執行人把剩餘的財產投資到「安全的證券」方面,從而形成諾貝爾基金。在1901年最初為董事會制定的投資規則中,「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曾根據當時的情況,被解釋為意味着金邊證券,或者以這類證券或不動產為抵押的貸款,而這類證券和不動產,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發行或存在的。由於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在經濟和金融方面的後果所引起的變化,「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需要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趨勢,而重新加以解釋。因此,在基金董事會的要求下,原來對於投資的限制,已經逐漸有所放寬。根據這種情況,自1958年以來,基金會原則上可以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面投資,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
然而,在對外國股票投資方面的某些限制,卻仍然存在,這些改變的目的是,儘可能地保護住資本和收入。從而使獎金能夠不因貨幣貶值而降低,並且能夠抵得住貸款市場利率降低的情況,而不致使這項資本減少。基金會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資它的基金資本。在某種程度上,也在別的國家進行投資。
阿爾伯特·諾貝爾於1896年12月10日在意大利北部的聖雷莫市去世,身後留下了一份著名的遺囑,這才有了最初的五項諾貝爾獎。
事實上,諾貝爾的遺囑有好幾個版本。1889年11月11日,他給一位朋友寫信時首次提到了遺囑問題:「我的一位老侍者總在問,我死後他是否能得到什麼。但他哪裡知道,我還沒立什麼遺囑。我的確寫過一次,但又撕掉了。」
第二個版本
第二個版本的遺囑寫於1893年。
其中,他只寫明遺產的20%歸他的親戚、合伙人和男女傭人,一共22位;16%歸不同的機構,包括巴黎瑞典俱樂部、斯德哥爾摩學院、斯德哥爾摩醫院和卡羅林斯卡醫學院。這些錢將組成一項基金,「將利息獎給在生理學或醫學領域作出最重要和最偉大發現的人,每三年一次」;餘下的64%將贈給斯德哥爾摩自然科學院,也作為一筆基金,將它的年利息獎給在自然科學領域、生理學或醫學領域有最重要或具有開創性發現的學者,不論男女,不論瑞典人和外國人,都有資格享受。這個版本里沒有提到文學獎。
第三個版本
1895年,他又對遺囑進行了修改,這就是1895年版本。遺囑說,將其投資於證券的資金組成一筆基金,每年將基金的利息以獎金的方式獎給在過去一年中對人類作出重大貢獻的人。獎金分成五個數額相等的部分,其獲獎標準分別是:在物理領域有最重要的發現或發明;有最重要的化學發現或改進;在生理學或醫學領域有最重要的發現;在文學領域創作出最傑出的理想主義傾向作品;為民族和解、消除或減少常備武裝、維護或促進和平進程做了最多或最好的努力。
1896年夏天,諾貝爾將這最後的遺囑版本交給了斯德哥爾摩私人銀行,並在巴黎瑞典俱樂部得到見證。在這最後版本中,諾貝爾給他親戚的財產數額從開始的270萬瑞典克朗減到了約100萬瑞典克朗。
地位榮譽
多年來,諾貝爾獎評選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通過對重大科學成就的肯定與充分重視,引導科學研究的正確方向。有一個典型的例子,1979年,有三位科學家預言存在W和Z粒子。意大利科學家魯比亞受此啟發,對他的學生們說:「好吧,現在讓我們來努力找到這兩種粒子,然後前往斯德哥爾摩領獎。」果然,1983年他與另一位科學家一起獲得了成功,1984年如願來到了斯德哥爾摩。
布蘭登教授說,在過去的近百年中,諾貝爾獎獲得者群體就像是一棵茂密的「家庭之樹」,前代獲獎者們不斷指點迷津,使得大樹不斷長出新的枝椏,茁壯的枝椏上又不斷發出更多的嫩芽,科學之樹因此而不斷茂盛。
評選的第二個特點是注重基礎科學的研究。1912年,瑞典科學家達倫因發明航標燈自動調節器而獲得物理學獎,同時他利用多項專利註冊成立公司,成了一名百萬富翁。他的獲獎,引發了關於諾獎評選重點的一場大爭論:是否應該給擁有技術發明專利、獲利甚豐者授獎?
十多年後,諾貝爾基金會有了定論:物理、化學與醫學三項獎將主要授予在基礎學科研究方面有重大發現的教授或實驗專家。依據之一,基礎學科研究的不斷深入,能進一步加深人類對世界的構成,對宇宙與生命的認識。譬如W和Z兩種基本粒子的發現,雖不能像製造一台實用的機器那樣為人類服務,但它們對人類認識自然界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依據之二,重大的技術發明固然能造福人類,但技術擁有者通過技術的推廣已獲巨大經濟效益,近百萬美元的獎金對他們來說可能只是添個數而已,可對於大學或實驗室里的教授們來說,一百萬可是筆大數目。
這一原則在物理學領域一直得到遵守與堅持,幾乎百分之百的物理學獎得主都是大學教授或實驗室里的學者,他們沒有自己的實業或公司。以教授們的工資來說,如是一人獨享獎金,的確相當於20年的薪水收入,仍然符合諾貝爾的初衷。在化學或醫學領域,雖有一些得主也擁有自己的發明與專利,但評委會選擇的也大都是學院裡的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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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諾貝爾基金會與時俱進,價值中國網,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