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诉讼,一词,在外国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 审理案件的过程。
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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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基本解释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词。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民事诉讼。
引证解释
指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1]
《后汉书·陈宠传》:"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宋 苏舜钦 《太子太保韩公行状》:"郡将 皇甫选 为世吏师,开公治状,叹伏不已,又贻之书而称美之。自是他邑诉讼之不决者,必属公平处。" 梁斌 《红旗谱》五一:" 严知孝不愿走动衙门,多管诉讼上的俗事。"[2]
基本概念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行政诉讼即为俗称"民告官"的诉讼,适用大量民事诉讼的法律。民事诉讼里,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用词变化,两审不等于二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演化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讼"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为上乾(天)下坎(水),中国的基本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有"大江东去"之说,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却是东升西去,"坎(水)"与"乾(天)"运行方向相反,故"讼"卦用下坎(水)上乾(天)来表示。
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
虽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从此,中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