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律)
證據(法律),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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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目錄
證據的種類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說明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2]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鑑定意見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
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收集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官員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官員、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搜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保全
這是指對證據採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證據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滅、失真或難以取得,如證人將要出國或因病可能死亡,現場腳印會模糊甚至消失,物證可能會腐爛、變質或變形等。因此,為了有效地利用證據認定案情,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必須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保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對被告人的訊問和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採用筆錄;對勘驗現場,檢查人身,檢查、扣押物證、書證,採用筆錄、照相、繪圖、複製模型、錄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可由訴訟參加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主動採取。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證據保全,應由公證機關進行。當事人在起訴後,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確定的證據,以後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採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
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有證據保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據保全程序的規定更為具體。判斷
這是指司法機關審查和確定證據的真偽,並對案情事實作出結論。中國的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要審查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證據是否確實,一方面要進行個別審查,即從證據的本身進行審查,如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結論所根據的資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它們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個別審查和綜合審查,既有區別,又有聯繫,通常是同時進行的。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確實,即不僅每個證據是確實的,而且在數量上要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偵查、審理中,如果最後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以無罪論處。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各種證據,必須綜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斷,辨別它的真偽,審查確定它的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確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資本主義國家訴訟中的證據判斷,一般都採取自由心證原則,即由法官根據審理案件過程中所建立的內心確信來進行判斷。就證據的證明要求來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中沒有區別,都要求達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在民事案件中,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證據的證明要求與刑事證據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只要一方所提出證據的證明力超過對方,即可認定前者所主張的事實。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意見》)。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們國家,當前尚沒有獨立的證據法,有關證據的法律規範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典中。在一些司法機關的組織法和一些實體法,例如《民法通則》中,也有個別規定。也就是說,雖然在我國的一些高等院校里(例如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學作為重點課程已經講了20多年,但是我國的證據法當前仍屬於程序法的範疇。一些學者在為形成獨立的證據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