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準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1]
證券交易 | |
---|---|
目錄
基本信息
交易形式
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檯交易市場買賣。
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櫃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櫃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櫃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準,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併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係的一般法律規範,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係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着證券交易關係。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範,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交易方式
早期證券交易主要採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着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複雜、由單一向複合的發展趨勢。各國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標準出現多元化趨勢,既可按單一標準分類,也可兼采多種標準分類,並形成了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並存的交易形式。
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後即時清算交割證券和價款的交易方式。現貨交易雙方,分別為持券待售者和持幣待購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將所持證券轉變為現金,持幣待購者則希望將所持貨幣轉變為證券。現貨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後即時交割證券和錢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典型形式。在現代現貨交易中,證券成交與交割間通常都有一定時間間隔,時間間隔長短依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日期確定。證券成交與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國際上,現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20日。如依現行的T+1交割規則,證券經紀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應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辦理完畢交割事宜,如果該下一營業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則交割日期順延至該法定休假日開始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有合理時間處理財務事宜(包括準備證券交付和款項往來),都會對證券成交和交割的時間間隔作出規定。但為防止該時間間隔過長而影響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當日交割,也稱"T+0"交割,為成交當日進行交割;次日交割則稱"T+1"交割,為成交完成後下一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例行交割,則依照交易所規定確定,往往是成交後5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
在現貨交易中,證券出賣人必須持有證券,證券購買人必須持有相應的貨幣,成交日期與交割日期相對比較接近,交割風險較低。從穩定交易秩序角度,現貨交易應成為主要交易形式。現貨交易作為歷史上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方式,適應信用制度相對落後和交易規則相對簡單的社會環境,有助於減少交易風險,是一種較安全的證券交易形式,也是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中廣泛採用的證券交易形式。
期貨交易
在廣義上,期貨交易包括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對應。其特點是:
1)期貨交易對象不是證券本身,而是期貨合約,即未來購買或出賣證券並交割的合約。期貨合約屬於證券交易所制訂的標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於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金融資產。
2)期貨合約期限通常比較長,有些金融資產的期貨合約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在合約期限來臨前,期貨合約持有人可依公開市場價格向他人出售合約,並藉此轉讓期貨合約項下權利。所以,在合約期限來臨前,合約持有人可因轉讓期貨合約而發生若干變化。
3)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證券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證券資產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實物資產的市場價格。
由於期貨交易具有預先成交、定期交割和價格獨立的特點,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並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後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從而出現"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多頭交易與空頭交易是站在對期貨價格走勢不同判斷的基礎上分別作出的稱謂,但均屬於低買高賣並藉此謀利的交易行為。
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證券交易所為保持信譽和交割安全性,會對此提供擔保,並同時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證券或金錢。
期權交易
證券期權交易是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以期權作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形式。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基本類型。根據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即有價證券。根據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看漲期權持有人可以在確定日期購買證券實物資產,也可在到期日放棄購買證券資產;看跌期權持有人,可在確定日期出售證券實物資產,也可拒絕出售證券資產而支付保證金。期權交易屬選擇權交易。
信用交易
對證券信用交易,學術上有多種學說。依據一般觀點,信用交易是投資者憑藉自己提供的保證金和信譽,取得經紀人信用,在買進證券時由經紀人提供貸款,在賣出證券時由經紀人貸給證券而進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交易,均屬於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須是保證金交易,即投資者向經紀人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
2)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借款購買證券或者經紀人提供證券以供出售。據此,可將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證券信用交易也可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證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躍市場、創造公正市場價格和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優點,但因存在投資風險,須均衡證券信用交易優劣,設置合理和周嚴的風險控制制度,給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地位,以實現揚長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類型,但這與我國證券交易實踐中出現的"融資交易"與 "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具有適法性,實踐中出現的融資融券交易則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資者交付保證金為基礎,實踐中的融資融券交易則幾乎完全沒有保證金交易的性質。另外,信用交易是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國實踐廣泛存在經紀人向投資者借用資金或借用證券的形式,屬於反向融資融券行為。加之,有些資金和證券的借用系未經投資者同意,屬於非法挪用資金和證券行為。在此意義上,未經法律准許的融資融券行為,屬非法交易行為。
在各國證券市場中,除前述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外,還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態的證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對獨立於前四種的證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數交易,有的則是附屬於前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貨等。
5、證券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是指已公開發行且經批准上市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
6、證券上櫃交易
上櫃交易,是指已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股票在證券櫃檯交易市場買賣。
7、證券全價交易
全價交易,是指公司債券以全價(含息價)進行報盤、競價、撮合、成交,並以全價結算。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都實行淨價交易。
8、證券淨價交易
淨價交易,是指公司債券以淨價(不含息價)進行報盤、競價、撮合、成交,並以淨價結算,默認由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即買方出價高的優先買方出價低的,賣方出價低的優先於賣方出價高的,多數賣方中出價最低的與多數買方中出價最高的優先成效,以此類推,連續競價。並在出價相同時,由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即證券交易達成後,按當時的價格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的資金和股票發生轉移,購買者以直接持有股票為目標,相對其他交易形式來講更具有投資性。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如董事會不執行,以致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承帶賠償責任。但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包銷業務,因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部分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的限制,即可以在6個月之內將該部分股票賣出。
作業程序
(1)電腦交易的買賣申報由終端輸入,限當日有效。
(2)買賣申報的輸入自市場集會時間開始前半小時進行。前款輸入買賣申報的時間,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變更。
(3)買賣申報應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證券代號、單價、數量、買賣類別、輸入時間及代理或自營。但證券交易所可視需要而增減。前款輸入序號,證券商應依接單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分別編定,不得跳號。
(4)買賣申報傳輸至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印表機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
(5)買賣申報僅限於限價申報一種。
(6)證券商查詢其未成交的買賣申報,應經由終端機進行。
(7)申請撤消買賣申報時,應經由終端機撤消。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消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公開揭示屏幕與專業揭示屏幕
公開揭示屏幕至於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和各證券商營業廳。在市場集會時間內,公開屏幕應將成交價格隨時揭示,買賣申報價格的揭示以當市一次成交價格為基準報出最高叫買價與最低叫賣價。
專業屏幕通過證券商的作業終端顯示,可隨時揭示圍繞一次成交價上下兩個升降單位的所有申報。
3.證券商的買賣申報,經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由交易所主機自市場集會時間時起自動撮合成交。
決定買賣申報的優先順序原則
(1)價格優先
(2)時間優先
(3)客戶委託優先
競價方式
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開盤或收盤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兩種。收盤時採用集合競價自收盤前10分鐘開始。
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產生首次上市或除權除息後上市開市價。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的,其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依原輸入時序連續競價。
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時,應以連續競價產生開盤價格。
7.連續競價時,在當市一次成交價或當時揭示價連續兩個升降單位內,其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成交。
(2)買(賣)方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申報價格時,採用較接近當市最近的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的價位成交價格。
8.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的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9.成交回報單
成交回報單的項目應包括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證券代號、成交數量、成交價格、成交金額、買賣類別、代理或自營及成交時間。
綜上所述,證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證券商給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發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討價還價,成交。
證券交易所
對證券交易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證券交易的場所。而設立證券交易所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證券交易提供公平、公正的環境,讓證券交易得以正常進行。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費用
1.印花稅。印花稅是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徵收的稅金。印花稅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徵稅機關繳納。其收費標準是按A股成交金額的4‰計收(為1‰),基金、債券等均無此項費用。
2.佣金。佣金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成交之後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佣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
佣金的收費標準為:
(1)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10元;債券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際,可浮動),起點為5元;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10元;證券投資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佣金標準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額0.15‰、0.25‰、0.5‰、1‰和1.5‰以下浮動。
(2)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5‰,起點為5元;債券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起點為5元;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證券投資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佣金標準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金額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動。
3.過戶費。過戶費是指投資者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買賣雙方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過戶費的收費標準為: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過戶費為成交票面金額的1‰,起點為1元,其中0.5‰由證券經營機構交登記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債券的交易過戶費。
4.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禁止交易行為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規定了證券交易中禁止交易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