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訟
拼音; sòng
爭辯是非; 爭~。聚~紛紜
筆畫數; 6
鄭碼; SOZS
部首; 訁
筆順編號; 453454
基本解釋
(訟)
sòng
⑴ ㄙㄨㄥˋ⑵ 在法庭上爭辯是非曲直,打官司:~事。~案。~詞。
⑶ 爭辯是非:爭~。聚~紛紜。
⑷ 自責:自~。
⑸ 古同:頌",頌揚。
⑹ 鄭碼:SOZS,U:8BBC,GBK:CBCF
⑺ 筆畫數:6,部首:訁,筆順編號:453454
詳細註解
訟
sòng
[動]
⑴ (形聲。從言,公聲。從言的字與講話有關。本義:爭論)
⑵ 同本義 [argue;dispute]
訟,爭也。……以手曰爭,以言曰訟。--《說文》
訟不親也。--《易·雜卦》
飲食必有訟。--《易·序卦》
會禮之家,名為聚訟。--《後漢書·曹褒傳》
⑶ 又如:聚頌紛紜;訟辯(爭辯);訟斗(爭鬥);訟怨(爭吵怨恨);訟直(申辯是非曲直);訟爭(爭辯,爭吵);訟罪(爭辯無罪);訟曲(爭論是非曲直)。
⑷ 打官司 [go to court;bring a case to court]
訟,《六書故》:爭曲直於官有司也。--《正字通》
爭罪曰獄,爭財曰訟。--《周禮·地官》注
有獄訟者。--《周禮·大司徒》。注:"爭財曰訟。"
爭寶之訟解。--張協《七命》
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清·方苞《獄中雜記》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
⑸ 又如:訟牒(訟狀);訟事(訴訟之事);訟理(訟事處理恰當);訟獄(訴訟之事);訟庭(公堂法庭);訟學(專門講究訴訟案件之學堂);訟地(為爭地而打官司)。
公(袁可立)至,即博收訟牒下各縣以殺其勢。--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⑹ 喧譁 [noise]
親讒諛而疏賢聖兮,訟謂閭娵為醜惡。--漢·東方朔《七諫·怨世》
⑺ 譴責 [blame]。如:訟言(責備的話);訟過(自責其過失)。
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論語 公治長》
內訟敢不勤--王安石《感事》
⑻ 為人辯冤 [plead;defend]
漢武帝殺戾太子,田千秋訟太子冤。--宋·洪邁《容齋隨筆》
(莽)在國三歲,吏上書訟冤莽者以百數。--《漢書·王莽傳》
⑼ 又如:訟冤(申辯冤屈);訟屈(申冤,辯冤)
⑽ 通"頌"。歌頌 [eulogize;extol]
一國為之訟。--《韓非子·孤憤》
深訟莽功德。--《漢書·王莽傳上》
家給人足,訟聲並作。--《易林·否之大有》
詞性變化
訟
sòng
[名]
訴訟者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政以慈愛為主,勸兩訟勿爭,詞致殷重。--宋·葉適《故樞密參政汪公墓志銘》
訟
sòng
⑴ 通"公"。公開地,明白地 [openly]
夫有形埒者,天下訟見之;有篇籍者,世人傳學之。--《淮南子·兵略》
太尉尚恐不勝諸呂,未敢訟言誅之。--《史記·呂太后紀》
⑵ 又如:訟言(公開地說);訟刑(審慎用刑)
⑶《史記·呂太后本紀》:"未敢訟言誅之。"訟即"公"義。(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
常用詞組
訟案
sòng'àn
[lawsuit] 訴訟的案件
了結訟案
訟詞
sòngcí
[legal cases] 狀紙上寫的文字
包攬訟詞
訟棍
sònggùn
[legal petifogger;shyster] 挑唆別人打官司,藉以從中牟利的人
沈大年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說他是個刁健訟棍,一張批,兩個差,押解他回常州去了。--《儒林外史》
訟師
sòngshī
[shyster;legal pettifogger] 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
被告抄入手,乃請刀筆訟師,又照原詞多方破調,騁應敵之虛情,壓先功之勁勢。--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立狀式》
古籍解釋
康熙字典
【酉集上】【言字部】訟
〔古文〕䛦১�吅㕬《唐韻》《集韻》《韻會》《正韻》ࠀ�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於官有司也。
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ࠂ�,爭而致其訟。《注》爭辯也。
又《雜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注》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為獄。
又眾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為聚訟。《注》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為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注》訟,猶責也。
又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注》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注》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又《廣韻》《集韻》《韻會》ࠀ�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詩·召南》何以速我訟,葉上墉下從。毛氏曰:《易》注:訟,爭也,言之於公也,從言從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為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又《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又容也。《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注》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又葉古東切,音公。《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又葉徂郞切,音藏。《魏武帝·對酒麴》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