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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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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长官,神——世界上至高的主宰和君王——为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设立诸民事官长,在他的权下治理人民;为了这个目的,神就将佩剑的权力赋与他们,使他们保护和鼓励善人,并刑罚作恶的人。

基督教是世界主要宗教之一。公元1世纪产生于亚洲西部地区,奉耶稣为救世主[1]。公元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2]

目录

简介

基督徒若蒙召接受并执行官职,乃是合法的;当他执行职务时,应照其本国整全的律法,特别要维持敬虔、公平和和平。因此,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法地在公平和必要的场合宣战。

民事长官不可僭取讲道、执行圣礼,或掌管天国的钥匙之权,或干涉任何有关信仰的事。然而民事长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任保护我们共同之主的教会,但不可偏待基督教中任何一个宗派,教会一切事奉人员,都得享那完整的、无限制的、不受置疑的宗教自由,以执行他们各项神圣的宗教职务,不受迫害或危险。并且耶稣基督既然在他的教会里设立了有秩序的管治和法规,各国的法律就不可干涉或阻扰,那些照自己的信念自愿作某一宗派的会员,在他们会员中所要施行的法规。民事长官的本分,是要以妥善的方法、保护一切及其名誉,使人不致因信或不信宗教,而遭别人侮辱、虐待、伤害;也要设法使教会各种礼拜和会议,不受骚扰或阻扰。

人民有本分为官长祈祷,尊敬其人,纳粮完税,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且为良心的缘故顺服他们的权柄。即使长官不信神,或宗教不同,其正当合法的权柄也不能因此作废,或使人民不顺从他们;这种顺从,教会中的各等事奉人员亦不例外。教皇在这些长官的辖区内,对他们或他们的百姓更没有任何权威或管辖权,更无权因着判定他们为异端,或因着任何别的借口,就剥夺他们的辖区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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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