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衛艦
護衛艦(corvette)是噸位高於巡邏艦[1] ,小於巡防艦,搭載輕武裝的艦艇,等級上是屬沿岸海域(綠水海軍)的中型艦艇,近代海軍中多半是排水量1千至2千噸的水準,偶爾會有超過2500噸的特例。蘇軍與解放軍則將其與巡防艦一起稱呼之。日本也因為特殊的國防定位,所有的船艦都屬護衛艦的稱號。
目錄
早期歷史
在17世紀(西元1650年左右)的帆船時代,英國採用一種單桅縱帆船的小型船隻作為沿岸防衛與輔助大型船隻之用,當時英國人稱此種船隻為單桅戰船(Sloop-of-war)。而後法國人於1670年代學習到此種船隻的製造技術並在國內生產,並命名為護衛艦(Corvette),並於拿破崙戰爭中開始使用。之後英國海軍也開始使用護衛艦一詞,以指比單桅戰船大,而比巡防艦小的戰船,而後護衛艦這個名詞開始被各國海軍接受並納入現役。
17世紀時大部分的護衛艦大小只有12-18公尺、重40-70噸,並搭載4-8門火砲。然而隨著時代進步,到19世紀的護衛艦已經進化到滿載噸位400-600噸的30公尺級軍艦,美國海軍於1855年製造的的星座號護衛艦(USS Constellation)長54公尺,裝載24門大砲,海軍研究者認為她在實質能力上已經逼近巡防艦而不該稱為護衛艦。
第二次世界大戰
二戰爆發後,德國海軍再度使用破交戰意圖打擊英國的海上生命線,為了保障航行安全大英國協海上船艦開始組織護衛船團來降低潛艇威脅。面對急迫的航行安全與巡邏需要,英國海軍工程師William Reed以英國史密斯船塢公司(Smiths Dock Company)設計的一款單軸推進型捕鯨船作為基礎設計船型改造為武裝護衛艦,使用商船架構在設計除了節省成本外,還適合在非海軍的造船廠大規模量產。
除了這款建造中的小型艦外,在二戰期間因戰備要求而量產的部落級驅逐艦也因數量加上噸位及武裝的定位曾考慮將其降級為護衛艦的標準,最後放棄這項提議,因此英國皇家海軍初期便以生產花級護衛艦作為海上運輸護衛之用,然而花級護衛艦太小故耐海性不佳,同時也缺乏對於U艇的偵搜能量,因此戰爭中期英國改生產放大的城堡級護衛艦,此種船型大多沿用至1950年代;除了英國,澳大利亞皇家海軍生產了60艘的巴瑟斯特級護衛艦(Bathurst class corvette)作為己用,不過其大多用於掃雷工作而非船團護衛。
至於美國,因為其資源充足因此除了在戰爭前期接收少量的花級護衛艦及河級巡防艦,之後便生產了噸位相近的護衛驅逐艦(destroyer escort、簡稱DE),故二戰中美軍並未生產任何以護衛艦作為代碼的軍艦。
國際概略分法
- 1000噸以下 - 巡邏艇(Patrol Boat)、獵潛艇(Submarine Chaser)、魚雷艇(Motor Torpedo Boat)、砲艇(Gunboat)
- 1000-2000噸 - 巡邏艦、護衛艦(Corvette)
- 2000-4000噸 - 巡防艦(Frigate)
- 4000噸以上 - 驅逐艦(Destroyer)
蘇俄海軍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分級
蘇聯海軍、俄羅斯海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艦艇分級當中,凡是噸位小於驅逐艦,大於巡邏艇的所有艦艇,一律都稱為護衛艦(Сторожевые корабли),等同涵蓋了傳統上Frigate與Corvette所屬的高低配置艦級,這是與其他國家海軍不同的地方。中國人民解放軍對Frigate的對應翻譯為「護衛艦」,而一般將Corvette翻譯為「輕型護衛艦」。
日本海上自衛隊的護衛艦
為了強調其擁有的軍事武力僅止於自我防衛用途,日本在戰後所成立的自衛隊,無論是使用的武器級等命名與人員階級,全都採用全新的命名方式。海上自衛隊將包含驅逐艦、直昇機航空母艦在內的多種水面艦艇全都稱呼為「護衛艦」,而不採用二戰之前帝國海軍的命名方式,因此其意義與其他國家的護衛艦完全不同。雖然日本海上自衛隊修改了日文中船艦等級的稱呼方式,但其對應的官方英譯仍然保持原本的「destroyer」之稱呼MOD_Japan。另外在國際習慣上,通常也是將日本的護衛艦根據用途,分列入直昇機航空母艦、驅逐艦與巡防艦等類別中。
現代護衛艦列表
戰後傳統護衛艦
亞洲
歐洲
- DEN
- 尼爾斯·朱爾級護衛艦
美洲
- BRA
- 伊哈烏馬級護衛艦
匿蹤護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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