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
沿革
- 1968年證券交易法訂頒,全文共183條,其後歷經多次修正。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4、14、22、36、38-1、141、142、144、145、147、166 、169~171、174~175、177、178、179、183 條條文;增訂第165-1至165-3條條文及第5章之1章名;並刪除第1條及第46條條文。
- 2019年5月31日修正第14之5條及第36條,並於2019年6月21日公布。[1]
修正第14之5條之緣由,由於上市(櫃)公司已逐步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報表及帳冊內容的查核,而原條文並未規範提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企業人員。為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於是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十款,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修正第36條之緣由,考量原條文並未規範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應簽名或蓋章之人員。為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於是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司公告並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至第一項第二款應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則比照第一款年度財務報告作修正(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 2020年5月5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並於2020年5月19日公布。[2]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理由,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於是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此次修定,對於促使企業制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起到正面效益。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第三章 證券商
-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六章 仲裁
- 第七章 罰則
- 第八章 附則
參考文獻
- ↑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條文,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