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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簡稱「政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1]

目錄

基本含義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說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和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按照管轄範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機關組成

各國最高行政機關的組成因政體不同而有差異。 西方總統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為首腦,其他成員由總統依法律程序任命,總統向選民或憲法負責; 內閣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其首腦內閣總理(首相)由國家元首任命或經國家元首提名由議會選舉,內閣向議會負責; 委員會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最高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 半總統制國家的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政府向議會負責。 西方各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由地方議會選舉,由地方議會主席兼任和由選民選舉 4種。其他成員或由本級行政首長任命,或由本級議會選舉產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其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

職權

憲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 憲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 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除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外,還要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議機關的決議。 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則以管理內政事務為主,不管理外交事務,軍事方面的管理事務也很少。 行政機關在執行和管理的過程中,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布行政命令和行政決定,並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數國家的行政機關實行合議制外,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負責制。

構成條件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