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俊雄
蘇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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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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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性別 男 |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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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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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生平
蘇俊雄出身農家,中學就讀台南一中,畢業後考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其後分獲法學士及法學碩士學位,後又留學德國佛萊堡大學獲法學博士。
留學期間,曾任德國國際刑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科倫大學法制研究所研究員,美國國會基金東西中心高級研究員等,1970年起返台,於台灣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副教授、教授等職,並擔任教育部文化講座,弘揚法治理論。期間又曾擔任台灣省議會議員(1977年至1981年),台灣省政府委員(1984年至1990年)以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1992年至1995年)之公職,並於1994年出任中華民國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並改為兼任教授,2003年卸任大法官。2005年6月於教授一職榮退。
蘇俊雄之專長為刑法、法哲學、憲法、比較法學等。精通多國語言,研究能力出眾。並曾奉派赴西德,考察國家安全立法及政黨法、選舉法及解除台灣戒嚴之法制相關研究。後又參加國是會議,提供國是建言;另曾擔任國際刑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之秘書長、理事長等職,推動國際間刑法學術之交流。其著作《刑法總論》三冊號稱刑法百科全書,為台灣刑法學界相當重要的著作。
由於蘇俊雄刑法、憲法造詣皆佳,因此在大法官任內,屢發擲地有聲之見,以將美國法上「真實惡意原則」引進台灣而聞名的釋字509號解釋,其協同意見書見解精闢[1],向為學說、實務於相關案件所引用,即為一例。
紀念
- 臺南市文化局於2020年9月11日在六甲區故居舉行「臺南市歷史名人蘇俊雄大法官故居掛牌」儀式。
媒體報導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前大法官蘇俊雄受訪指出,兩岸經濟協議(ECFA)對台灣未來的政治與經濟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民間對於政府的處理,確實有很大的疑慮,在社會高度對立的情況下,公民投票是最有效的解套辦法,從而也能賦予ECFA堅實的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
他同時強調,所謂公投應該等到代議政治程序完結後才能進行的說法,恐怕是對公投補充性原則的嚴重誤解,國會若要有效監督,就不能排斥公投的機會,以為互補,如果能做到這一點,人民的信賴感一定會回歸,他勸諫馬總統應該給自己多一點的空間,也給大家多一點對未來的希望。
蘇俊雄表示擔任過大法官後,我受到的一個訓練是,必須超越政黨操作,站在憲法的立場看待問題。退休後加上前一陣子動過一次心臟的大手術,原本應懂明哲保身的道理,但是看到台灣社會對立爭執得這麼嚴重,將來究竟該如何解套?不得不出來貢獻我的所學與想法。
ECFA事關台灣與中國經濟整合的快慢與幅度,對於台灣未來的政治與經濟發展,都有深遠的影響,十分錯綜複雜。民間現在對於政府是否能夠公正處理不同產業、不同群體的利益衝突?是否能夠在談判過程切實維護台灣的整體利益?確實都存有相當大的疑慮。
台灣的民主歷經這麼多年的波折,由戒嚴、解嚴走到今天,總算在二○○三年底有了公投法的建制。比較令人遺憾的是,如何理性且客觀看待公投的具體實踐,似乎仍待提升、深化民主政治的必要。過去民進黨政府發動防禦性公投與入聯公投之經驗,藍綠政黨間難免有對立的政治性操作。現在政黨輪替,國民黨政府就ECFA是否交付公投的立場與態度,難免會受到過去公投經驗的影響,趨於過度被動與消極,沒能認識到公投在解決重大政策爭議上的正面價值。
一個有智慧的國家領袖,最聰明的方法就是將ECFA是否簽定或者協議結果交付公投,一來可以避免與防止相關決策被少數利益團體所把持,進而提升決策的周延性與妥當性;二來可以深化並擴大台灣公民社會對於相關政經議題的公共審議,從而賦予ECFA堅實的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
現行公投法的制度設計是否妥適?這是另外一個值得檢討的問題,無論如何,就民主制度而言,公投法的存在已具有相當的憲政意義。面對當前朝野與社會各界,對於是否以及如何簽訂ECFA存有高度歧見的情況下,公民投票是不是裁決此一重大政策爭議的適當機制?且可彰顯台灣公共審議與公民參與的民主政治特色。依法論法,公投法第十六條已有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因此,政府應該很坦然的公佈ECFA的內容,讓人民來判斷。
蘇俊雄亦表示這和他的民調聲望之所以不很理想很有關係。他若要爭取人民對他的認同以及希望台灣的發展是長治久安的話,必須有個平台讓各種多元的聲音很和諧的呈現,如同交響樂一樣。當前國會運作由於政黨操作的關係,本位色彩很重,黨對黨各有利益,沒有考慮到未參加政黨中立老百姓的利益,也忽視了弱勢的勞工階級。資本家較可在國會取得很大的支持聲音,但每個大企業家也並不是全都愛國,所謂的愛國是指有沒有逃漏稅、A錢、利益輸送等,ECFA這個重大政策問題牽涉到許多利害關係人,放在國會處理,其正當性是個問題,依舊無法解決爭議,公投制度正可與國會監督相彰互補。
我們看公投法第十六條的條文,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什麼要把兩套制度用這種文字放在一起出現?在法理上是否表示直接民主在國會決議就夠了?ECFA簽署的事項,由國會監督政府是很必要的,可是它的充分性是否可以達到一個程度?所以爭議還是會連續不絕,因此要一勞永逸的解決這個問題,只有訴諸公投。
針對公投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改口,應該等國會完成審議後,民進黨若還不服氣要硬推公投,國民黨不反對,意思是說,在程序上應該先走完國會這一關,您的看法如何?
蘇俊雄說沒有正式看到金先生發表的意見,如果以轉述的說法來看,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程序之間,應該如何協調配合的問題,在當代憲政民主學理上有所謂的公民投票補充性原則。不過,這項補充性原則,應該從功能性的角度理解。所謂公投應該等到代議政治程序完結後才能進行的說法,恐怕是對公投補充性原則的嚴重誤解,我國的公投制度不僅包括複決(referendum),也承認人民的創制權(initiative)。
依照公投法十六條,我們可以很清楚的找到公投法的程序,立法院有權針對重大政策有沒有必要公投做出決議,不是只有期待反對黨或人民去連署出來,如果金先生可以引據第十六條的話,不僅可以釐清過去國民黨對公投法過度操作的觀感,國民黨也可以主動建構公投這個平台,爭取更大的支持。這個時候就需要國民黨的黨團去好好思考,是不是有這個智慧去解決這個爭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