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童黨虐殺少女案
藍田童黨虐殺少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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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童黨虐殺少女案是2004年在香港發生的一件命案,18歲少女劉美英因為被一群童黨指其態度囂張自大及被「鬼上身」而被童黨欺凌。2004年7月14日晚上,8名童黨成員以各種暴力方式連續凌辱及虐打她10小時致死,事後以硫酸灼屍,並將其屍體丟棄於山澗。約一星期後,一批清潔工人到該山澗附近滅蚊時發現了劉美英的屍體,因而揭發事件。警方先後拘捕及起訴9名年齡介乎13至21歲的涉案青少年,分別控以誤殺、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及阻止合法屍體埋葬罪名;其中1名涉案童黨成員被選為特赦證人,指證各被告。2006年8月2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其中8名被告罪名成立,當中7名被告判處3至9年有期徒刑,餘下1名則被判入教導所。
目录
受害者背景
案中死者劉美英(18歲),暱稱「肥英」、「肥妹」,與家人同住油塘茶果嶺村,自小已開始當義工幫助別人,她於高雷中學讀至中四便輟學,及後到鯉魚門基督教家庭服務處任職旅遊助理,合約為期半年。合約完結後,一直未能覓得合適工作,但亦有在聯合醫院和鄰舍輔導會茶果嶺中心積極地擔任義工,而茶果嶺村的村童指劉美英從前經常會照顧他們,各人都形容她心地善良、有義氣和孝順。她曾參演2001年電影《蘋果咬一口》內的跑龍套。[1][2][3]
劉美英身材肥胖,體重達220英磅(100公斤;zh-cn:千克;zh-tw:公斤;zh-hk:公斤),原本她對於自己的體重毫不介懷,不過當時纖體熱潮興起,再加上其偶像鄭欣宜減肥成功,令她甚為羨慕,於是在案發前數月決定積極減肥,惟未見成效。2004年6月底,劉美英與其父發生爭執,加上她想與新認識的朋友一起減肥,故遷到居住於鯉安苑的友人勞嘉寧的寓所暫住,只間中返回茶果嶺村的家中探望父母。
案發經過
2004年6月,劉美英因為想與朋友一起減肥而遷居到新認識的女友人勞嘉寧於鯉安苑的寓所居住,過程中結識了其餘涉案童黨成員,並一同玩樂。至7月14日,童黨認為劉美英的行為及態度十分惡劣,例如「扮大家姐」,並覺得他們有被「鬼上身」的情況,故打算教訓她;童黨先後以啞鈴、木棍、拳腳等輪流毆打劉美英,更性侵犯她。經過逾10小時的凌辱及虐打後,劉美英於7月15日早上約9時離世。經商討處理方法後,童黨在7月16日凌晨將劉美英的屍體以手推車及紙箱運住啟田道藍田分科診所旁的山邊溪澗棄屍,並將10多瓶腐蝕性液體澆在屍體上,試圖毀滅其指紋及容貌。 2004年7月22日早上9時左右,食物環境衛生署派遣5名清潔女工前往藍田分科診所旁的山坡進行滅蚊工作,該批清潔工人游繩爬下噴射蚊油時,於距離馬路下方20米的溪澗旁發現一具已嚴重腐爛發脹的女子屍體仰臥在溪水中,受害者當時僅穿著內褲、上身所穿的背心被褪至頸部;女工們立即報警,警方到場,於屍體對上10米的水澗旁找到手推車及棉被,在附近岩石上亦發現了錢包、上衣、長褲、疑用作儲存腐蝕性液體的玻璃瓶及一批相片,錢包內有身份證,證實受害者為劉美英。
由於肇事地點發現有手推車,警方懷疑該處並非第一案發現場,認為有人將劉美英的屍體用手推車移屍到上址,然後推下山坑溪澗。於是探員分別向劉美英的家人及朋友查問其日常生活情況,結果發現她自從於6月底認識了新朋友後,離家到新朋友的住所居住,最後一次與家人見面為7月3日回茶果嶺村的家中與父母吃飯,之後一去不返。警方決定調查與劉美英來往甚密的多名青少年。7月23日,警方查看鯉逸閣的閉路電視錄影,發現有一群青少年在凌晨時分用手推車將一個紙箱運離大廈,過了一會他們再次返回大廈時,則不見了該手推車及紙箱;而根據鯉安苑保安員的口供,在7月16日黎明前,曾看到案中數名被告從該屋苑推走一輛盛載著大紙箱的手推車,相信為搬運屍體的過程[4]。
7月23日至30日,警方先後在觀塘區內拘捕13人,年齡介乎13至21歲,均為失業失學、有吸毒習慣的青少年,平日在區內游手好閒及到處生事。部分被捕青少年已在口供中對棄屍行為作招認。警方到案發單位搜證時,檢獲超過80個血液DNA樣本和40多個指紋樣本,並有曾經清理過的痕跡。
影片
參考文獻
- ↑ 父母求還愛女一個公道. 東方日報. 2006-08-04 [2021-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9) (Chinese (Hong Kong)).
- ↑ 兩被告傷人罪成 僅一人省釋 虐殺肥妹案六人判誤殺. 蘋果日報. 2006-08-04 [2021-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9) (Chinese (Hong Kong)).
- ↑ 蘋果咬一口 (2001). HKMDB. 2001-11-02—2001-11-14 [2021-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3).
- ↑ 九童黨涉案 狂毆十小時 肥妹遭虐殺屍淋腐液. 太陽報. 2006-06-02 [2021-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9) (Chinese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