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清耀
叶清耀(1880年-1942年),出生于台湾台中东势,就读于东势公学校,毕业后入台中师范学校。在公学校任职训导一段时间后,赴日本考入明治大学法科。他不但是台湾日治时期的知名律师,也于“治警事件”内,担任台湾当事人的律师,之后更成为台湾首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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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表说明
人物简介
叶清耀为台湾第一位法学博士。台中东势人。东势公学校毕业,家贫,老师说服家人,进台中师范学校,毕业后在埧雅公学校任教,不数年转任台中地方法院当书记、通译。因难以出头,遂赴日深造,进明治大学法科。1918年只身晋见司法大臣,抗议当时不准台人参加高等司法考试的规定,司法大臣准其所请,顺利通过司法科高等考试,取得辩护士资格。1921年返台,在台北执业。1923年对总督府蒋渭水等人推动的台湾议会期成运动打压,二十九人被移送,十七人被起诉,叶清耀为他们辩护,使他们免于刑责。后来转往台中开业。担任台中州议会议员。1930年“台湾自治联盟”成立,成为理事。1931年负责起草台湾地方自治改革方案。1932年以《刑法同意论》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933年由东京有斐阁发行。同年叶清耀与杨肇嘉等人前往朝鲜考察地方自治实施情形,因舟车劳顿,在新义州突发脑溢血。自此身体日衰,1942年因肝病与世长辞,享年六十四岁[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