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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主席

臺灣省政府主席

圖片來自ltn

臺灣省政府主席(通常簡稱為臺灣省主席、內部簡稱省府主席)是中華民國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同時為臺灣省政府的主官,由行政院院長提請中華民國總統任命,負責掌理省政府轄屬的各項政務。

此官職起始於1947年5月16日,曾自1994年12月21日起改制為臺灣省省民直選臺灣省省長,法定任期四年;其後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實施,1998年12月21日起再復此職。2018年7月1日,行政院啟動將省政府業務併入中央政府,該職位懸缺至今。2019年起正式歸入行政院業務預算中,省政府預算歸零[1]

目录

歷史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有鑑於臺灣多數本省人陳儀為首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強烈不滿,4月22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正式改組為臺灣省政府,以省政府主席為全省最高首長,與其他省份相同。1947年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魏道明出任首任主席。省政府主席並負責召集省政府各廳、處等一級機關首長召開省政會議。

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以來動亂的政治情勢,導致臺灣省自治遲遲無法完全實行,雖然立法機關臺灣省議會議員為民選,省政府首長仍長期為中央政府派任的政務官主席。1994年實施《省縣自治法》後,臺灣省實行地方自治,臺灣省政府主席依法改為民選的臺灣省省長(簡稱臺灣省長、省長)。

1998年12月實施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後,省長一職恢復為中央政府指派的省政府主席;但由於省政府的職權被大幅度削減,省主席一職已形同冗職。2006年1月25日,原臺灣省政府主席林光華退休,中央政府一直未派任新任省主席,僅行政運作授權臺灣省政府秘書長鄭培富決行,省主席的職位懸缺近兩年之久。直至2007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總統令,任命時任行政院政务委员林錫耀兼任臺灣省政府委員並為主席,政務委員兼任省主席漸成慣例,維持至2018年6月30日,行政院停止派任省主席為止[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