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 |
名称 自然灾害损失 外文名 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 |
自然灾害损失,(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各项财产损失,又称“非常损失”。 [1]
目录
简介
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和因此而引起的停工损失、善后清理费用等。非常损失一般按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减残值收入和保险费收入,加善后清理费用计算求得。自然灾害损失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国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自然灾害损失不同于人工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人工损失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营业外支出就是费用类,借方为增加。
商品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的会计分录:
发生自然灾害首先要对财产物资盘点,以确定损溢情况,如果造成损失,即盘亏时按如下做分录:
批准处理前,即调整账簿,以达到账实相符,做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