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1]
目錄
背書分類
1、空白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不註明被背書人):託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書的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不註明被背書人):託運人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3、記名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註明被背書人):託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特定的其他人。
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收兌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
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參考來源
- ↑ 票據知識:中國銀行電票背書流程,做好這兩步是關鍵網易訂閱
- ↑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規範案例深度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