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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背書人的責任因背書方式的不同而有區別。普通背書方式的背書人的責任是:證明其前手背書真實無誤;承擔以後票據持有人的合理合法要求。背書人是經常變化的,因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票據經背書後才能轉讓,票據不斷地從背書人手中經過背書轉讓給下一個被背書人手中。因此背書人隨票據的轉讓流通而變化。[1]

目錄

關係

與被背書人的關係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義務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係。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2] 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