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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之法废

考课之法废》出自宋代文学家洪迈的《容斋四笔》卷七。

目录

容斋四笔·序

始予作《容斋随笔》,首尾十八年,《二笔》十三年,《三笔》五年,而《四笔》之成,不费一岁。身益老而著书益速,盖有其说。嚷自越府归,谢绝外事,独弄笔纪述之习,不可扫除。故搜采异闻,但绪《夷坚志》,于议论雌黄,不复关抱。而稚子櫰,每见《夷坚》满纸,辄曰:“《随笔》、《夷坚》,皆大人素所游戏。今《随笔》不加益,不应厚于彼而薄于此也。”日日立案旁;必俟草一则乃退。重逆其意,则衷所忆而书之。櫰嗜读书,虽就寝犹置一编枕畔,旦则与之俱兴。而天啬其付,年且弱冠,聪明殊未开,以彼其勤,殆必有日。丈夫爱怜少子,此乎见之。于是占抒为序,并奖其志云。

原文

唐制,尚书考功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凡应考之官,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然后送省。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一校京官考,一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一监京官考,一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其未至于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外州则司录、录事参军主之,各据之以为黜陟。国朝此法尚存,庆历、皇祐中,黄亚夫庶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载考词十四篇,《黄司理》者曰:“治犴狱,岁再周矣,论其罪弃市者五十四,流若徒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无有冤隐不伸,非才也其孰能?其考可书中。”《舞阳尉》者曰:“舞阳大约地广,它盗往往囊槖于其间,居一岁,为窃与强者凡十一,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非才焉固不能,可书中。”《法曹刘昭远》者曰:“法者,礼之防也。其用之以当人情为得,刻者为之,则拘而少恩。前件官以通经举进士,始掾于此,若老于为法者,每抱具狱,必传之经义然后处,故无一不当其情,其考可书中。”它皆类此。不知其制废于何时。今但付之士按吏据定式书于印纸,比者又令郡守定县令臧否高下,人亦不知所从出。若使稍复旧贯,似为得宜,虽未必人人尽公得实,然思过半矣。

作者简介

洪迈(1123~1202年),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1]。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容斋随笔》是南宋洪迈著的史料笔记,被历史学家公认为研究宋代历史必读之书。《容斋随笔》与沈括的《梦溪笔谈[2]、王应麟的《困学纪闻》[3],是宋代三大最有学术价值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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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