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範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締約階段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不得因無合同約束而濫用訂約自由或實施其他致人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否則,不僅將嚴重妨礙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響交易安全,也影響人與人之間正常關係的建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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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需滿足以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訂立階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
(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如忠實、保密等義務。在訂約階段,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的體現。
(3)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失。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了信賴,並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因而受到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是:1、惡意協商,即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協商,而不是為了訂立合同;2、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分析】 1、當事人本身並不是要真的訂立合同,但是卻假借要與對方訂立合同的名義,惡意與之進行相應的磋商。2、當事人對對方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了虛假的情況。3、當事人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盡到合同中所應盡的義務,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包括通過虛假的訂立合同行為惡意磋商,以及一方當事人沒有如實告知訂立合同之重要事實或者告知的是虛假的情形等。受損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加害方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評價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範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締約階段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其所負有的義務,不得因無合同約束而濫用訂約自由或實施其他致人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否則,不僅將嚴重妨礙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響交易安全,也影響人與人之間正常關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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