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辛斯基
維辛斯基,安德烈·雅奴阿列維奇·維辛斯基,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1954年11月22日,蘇聯法學家、外交家。1903年加入孟什維克,1920年加入布爾什維克。1935年,他擔任蘇聯總檢察長,在斯大林的大清洗運動中扮演了關鍵角色。1949年到1953年擔任蘇聯外交部長,並代表蘇聯在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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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介
蘇聯政治家,外交家,法學家。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聯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學校長,後任俄羅斯聯邦教育人民委員部委員會委員,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羅斯聯邦檢察長和司法人民委員部副人民委員,蘇聯檢察長,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蘇聯外交部長,蘇聯常駐聯合國代表和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等職。1939年當選為蘇聯科學院院士。
學術觀點
維辛斯基在30年代末曾批判蘇聯法學家M.A.列伊斯涅爾、P.I.斯圖奇卡和E.B.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觀點,提出了關於法和蘇維埃社會主義法的定義。他認為,法是國家政權制定或認可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而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目的在於保護、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和適合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他還認為,蘇維埃社會主義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表現。他的理論曾被譽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和法的學說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的結合。但1956年以後受到蘇聯法學界的批判,被認為錯誤地描述了蘇聯國家和法的性質,過分強調了強制手段的作用,縮小了教育和警告的意義,並過高評價了反革命陰謀案件中被告人承認的證據的意義等。一般認為,維辛斯基關於法的理論的錯誤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在破壞蘇聯的法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長作用。儘管他受到批判,他所提出的關於蘇維埃法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表現的觀點,仍為當時蘇聯法學界所接受。著有《刑事訴訟教程》、《蘇聯法院組織》、《 蘇維埃法律中的訴訟證據理論》、《國家和法的理論問題》、《國際法和國際政策問題》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