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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目錄

特點

繼續犯的特點是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不法行為繼續則不法狀態必然繼續,但某些犯罪,當不法行為終了以後,不法狀態仍然可能繼續。例如盜竊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贓物這一狀態也可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直到贓物起獲為止,這就是單純的不法狀態的繼續,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狀態犯,它不是不法行為的繼續,因此不是繼續犯。

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所謂繼續犯,是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例如:行為人第一天將張某拘禁於甲地,第二天轉移拘禁於乙地,第三天再轉移到丙地。儘管拘禁地一再更換,但非法拘禁行為並未間斷,且作用對象始終是張某,所以實質上只存在一個非法拘禁行為。

構成

那麼,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構成繼續犯呢?我們認為,構成繼續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認定

認定繼續犯,對於確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是以犯罪行為終止起計算的,什麼時候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追訴時效就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所以,認定某個犯罪是否是繼續犯,對計算追訴時效大有意義。

特徵

1.必須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故意(無論是單一的犯罪故意,還是概括的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並非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是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繼續犯。必須明確的是,在繼續犯的危害行為處於不間斷的過程之中,行為人為實現其犯罪意圖而採用的具體作案手段的數量和所利用的具體作案地點(環境)發生變更後使用的不同作案方式,只是其所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的組成部分或構成因素。也就是說,它們都屬於一個危害行為的多種表現形式,不能因此而認定為數個危害行為,並進而否定一行為持續進行的屬性。此外,應當注意的是,中國刑法所規定的多數繼續犯通常由作為形式構成,少數繼續犯(如遺棄罪)只能由不作為形式構成。在某些情況下,繼續犯持續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始於作為並在行為繼續過程中轉為不作為。

2.是持續地侵犯同一客體或相同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的;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複雜客體而言的。因而,若行為人持續實施的危害行為侵犯了作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則不僅成立以繼續犯為特徵的具體犯罪,而且同時構成了另一犯罪,若行為人在持續犯罪的過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體,則應當對其所構成的數罪實行並罰。

3.是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繼續犯的這一最為顯著的特徵,是它與即成犯、狀態犯、連續犯等犯罪形態相區別的主要標誌所在。對於繼續犯的這一特徵,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識:

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它的典型表現是,自犯罪行為着手實行至犯罪行為實施終了的過程中,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正在實施、不斷進行的狀態。

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這就是說,繼續犯不僅必須具有犯罪行為持續性的特徵,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狀態也必須呈現為一種持續存在的狀態;繼續犯的犯罪行為與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的發生、延續(即行為的持續實施和不法狀態的持續存在)和完結,必須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也就是說,如果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同步持續過程因犯罪行為一度或數次停頓而呈非連續狀態,即在時間上有間斷性,則不屬於繼續犯,而構成連續犯或其他犯罪形態。

4.犯罪行為必須持續一定時間或以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這是繼續犯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也是它區別於其他犯罪形態的重要標誌之一。

對於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特徵,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通常可以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這兩種時間持續性的性質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構成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處罰原則

對於繼續犯,不論其持續時間長短,據應以一罪定罪處罰。

區別

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該行為引起的不法狀態在一定的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特點如下:

(1)必須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2)犯罪行為在一定的時間內不間斷。

(3)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社會關係。

(4)出於一個罪過。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特點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

(3)時間上數行為具有連續性。

(4)法律上數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

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

(1)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為。

(2)繼續犯的行為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為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為之間是有間斷性的。